道法會元卷之七十四
天書雷篆中
債
未
還
火
急
雷篆真文
令
命
應
不
太
廣
華
極
黃
悅
元
混
淵
皇
中
澄
化
鏡
湛
生
風
蟲
洞
呼
龍
輝
吸
行
入
合
六
靈
榮
界
和
道
累
合
世
靈
羅
通
無
清
大
迴
宇
名
天
煙
長
王
仙
年
月
君
順
自
幽
千
封
中
動
國
三
聽
祈
孝
告
律
義
真
令
古
迪
敕
律
岩
岩
去
仲
定
功
直
天
神
器
丁
非
主
甲
火
東
刃
磊
庚
並
傳
秋
燈
害
煩
重
逆
乍
淨
謀
專
除
變
田
蠻
弓
婁
魚
箭
屋
群
池
婁
魚
祆
塘
山
秤
淫
牛
尺
蕩
馬
護
諸
如
豬
昧
祥
羊
斗
暗
男
小
戳
女
使
樹
顛
邪
奸
狂
草
毒
虎
狼
污
慢
懈
迨
立
奴
落
咒
咒
怨
父
母
他
他
造
罪
社
官
吏
書
花
罰
林
大
亂


天篆上篇
歸
江
宅
揮
鹽
流
官岩
穢
乾
九
拋
垂
順
切
稠
淹
鎮
稿
者
斬
形
箕
氣
又
和
穢
罵
涓
斗
秤
尚
惡
涓
樂
潛
樂
逆
下
竊川
弓
華
病
與
永
人
拋

犬
風
辯
龍
潛
雛
不
天
開
人
臨
空
教
融
急
脫
收
生
國
休
走
蓋
好
慢
楚
政
虛
乾
下
坤
父
母
盻
其
彩
易
享
行
珠
吩
去
帝
皇
地
梏
水
丁
昨
唐
去
在
嬰
犯
袁
韋
足
此
急
恒
弘
司
分
翁
上
洞
八
谷
有
女
林
上
司
咒
宗
犯
尺
奪
則
水
剛
強
于
毗
鬱
羈
前
重蹉
氛氣
順
力
蒿
澤
反
急忽
此比
宅
九
巳野
刀
犯
號
瓜
糞
觸
炎
田
賢
易
出
吐
郎
唇
月
楚
觸
利
空
弘
日
水
豪
凌
嬴
奪
昌
四
由
往
騎
厄
遐巡
四回
彪
中
才
山
蓋
盟
在顛怨
土
替
土
因
必
必
迴
為
常
勿
荒
芻東
旬
坐剉
到
弼溺
戢
霜
內
年
魄
左腳
額上
腿
廁
上
天篆中篇
雨
徒
尔
之
上
忍
則
還
惡
自
威
慎
不
人
身
龜
將
穢
邑
人
初
井
天
日
罵
拋
飯
日
未
中
五
逆
父
母
自
未
二
穢
五
九
未
惡
添
心
破
水
天篆下篇
娣
前
天
天
左
高
子
車
毒
斗
中
申
飯
典
井
將
同
罵
三
黃
北
七
百
吾
仰
巳
污
日
止
田
水
小
下
毒
非
也
司
土
命
日
奉
兩
火
拋
撒
米
穀
不
淨
暘
麻
襄
手
太
然
長
口
秤
牛
苗
屎
穢
五
負
心
還
子
唾
仰
歟
赴
衣
履
面
跂
入
初
開
吉
添
力
力
閣
竈

口
續
四
匿
桓
貫
久
潔
惡
林
宴
知和
神
赤
中
古舌
光
借
冗
嚴
敬
犬
祖
忠
罪

鬼
恒
從
洗印符

洗字符

凡雷嗔,震擊木石,屋宅寺觀舍宇宮院、橋梁、古器、填塚、人物、牛馬一切等物,即便具狀投法官醮謝,須奏上帝,及申雷祖,牒城隍社令。備五色錢財獻狀,詣雷嗔所,先設五方雷神位。先移屍安埋,然後建醮。其節次則先須發奏,取旨降赦其罪,然後辯驗所犯罪字,顯名於世,不可掩藏。蓋天令行化,廣開不信罪福之人。次則隨力修崇醮謝罪愆。更作功德,超拔追悼誅伐之人,或所嗔畜物,皆依按道法格律,不可輕慢也。且夫雷者,實天地賞罰,道法刑憲,專治世人惡逆人物。信知皇天一怒,萬罪何逃,豈差毫末哉。應被嗔伐,或死未死,或火燒炮炙,共扛不起,而雷威尚且驚怖者,法官即便咒水布炁,灑蕩之,咒曰:雷光神威,天地不祥。玉京祕法,流光紫庭。魁罡勑令,神輝斗柄。萬厭咸消,眾魔伏正。太極五雷,志心諦聽。急急如火鈴攝。
右咒三遍,取天門炁,掐雷訣,想念入水中灑之。如死屍不動,蓋雷吏禀令,故墜地威震考罰之,而遇穢濁難以上昇。宜急念如前法咒,灑水解滌厭穢,方得上昇。天吏得以速還雷府,赤屍不致考戮而可舉起也。若雷火焰欻,雷令震響,威觸嗔伐腐人,一同上法而首謝之,自然攝伏耳。若嗔牛馬六畜,急宜葬之,勿令人食。若人食天嗔物,令人患大風疾。今之患者,蓋前世有釁,故受斯疾。可宜戒之。
夫人被嗔死者,當為本年太歲方上葬之。其棺上以竹長一丈二尺,通竅取孔,當於木蓋堅起,以壓禳,謂之天管也。往往雷雨之時,有電光迸出。次以天篆鐵符鎮于死人葬處離頭三尺許。鐵板用一尺長四寸闊,上書五雷眞文,仍以净水咒洒竹竿之上。如人誤食牛馬肉患疾病者,可念咒書符以醮謝法解之,當獲痊愈也。若能常服符法,亦可驅病,消罪業矣。
鐵符

右符兩面朱書,掐訣變神,吸炁召將而成。乃五雷之真文,不可苟簡。若醮謝上天,首雪愆犯畢,將此符鎮解之,亡人得不沉苦役,永釋風刀酆都寒庭,不受苦趣。若天令原赦罪惡,其亡者亦未離於震罰,雖是廣修齋供,拜奏青詞朱表之類,拔擢得離苦趣,超化生方。又如嗔木石屋宇,並將此符鎮之。不惟能免陰愆,亦乃迎召吉祥也。及牛馬受嗔之地,亦可用此符埋於地上,去穢召祥也。若設醮謝,亦有輕重,量力建設,不可強為。隨其力也。謝罪佃幅,務在簡實首罪,不可祈福。若醮位,先以雷神為尊,次以水府、蓬萊、岳瀆,及三界城隍社令之神。凡書符,可用黃絹黃紙,鐵,梓木,皆可鎮宅庭以召和氣吉祥也。
夫人病重,若頭腦心脅刺痛至危不可忍者,或日輕夜重,眼角仰天,又見火電光,或見青衣神吏,心中憂懼,其神魂亦被雷神考責。如心脅痛甚,必有天篆在身上。可具狀投
法官,以法顯之,悔省罪愆,即得痊愈。如有隱諱,不伏天憲,不修齋首罪,不信教法,不投法官以謝罪犯,以顯天書,則天篆入人骨髓,必致死矣。永沉天獄,萬罪難原。太上好生惡殺,故傳祕典于世,欲人改過修善,皈崇大道,忠信好義,以正其身,毋生諂典,毋肆奸邪,毋起貪嗔,毋生妄念。故雷經云:知過必改,如日月之暫蝕。過而知悟,如日月之明矣。既改過而復能作善者,如水之澄濁成清,而轉罪為福也。禁戒至重,可敬慎之。
此法祕于紫微上宮,不傳下士。偶天運劫周,人多業障,而雷霆稟令,誅罰不已,故出示于世,以廣好生云。
道法會元卷之七十四竟
雲
飛
急
走
動
即
界
火
急
合
玄
雷
慮
通
雨
及
物
水
足
民
心
地
秋
何
有
雨
順
申
不
思
奏
何
有
上
無
君
帝
在
昔
日
月
星
州
色
災
作
斬
鬼
下
急
百
怪
擇
洪
精
急
敕
艷
謝
仙
火
急
令
奉
天
帝
敕
急
急
不
孝
父
母
火
令
起
宿
丁
杉
市
刃
十
封
赴
共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