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辨學律義八則
△問。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將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決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證耶。
答。今先解釋不得戒義。
┌一結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實比丘) 得比丘戒緣(依羯磨錄)┼三僧數滿足(十人五人 戒淨解明) ├四界內盡集和合(非別眾)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誦作) └六資緣具足(三衣及鉢)
以上六緣、若闕一者、即不得戒。今則悉闕。故不得戒義可以決定無疑。
沙彌戒、於師授前、應在僧中作單白羯磨。故前五緣皆同。亦應判為不得。
△問。既知未能得比丘戒、應有何妥善之辦法耶。
答。今據拙見、擬定辦法、分為二事。
一勸令禮占察懺儀、求得比丘戒。 藕益大師云。末世欲得淨戒、捨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 大師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詳述。
二於未得戒以前、為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 此事頗有疑問。後之辨釋、皆約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為根本之辦法、第二為維持現狀之辦法。此二事應同時並行、不可或闕。若唯有第二而無第一、則永遠無真實比丘出現。若唯有第一而無第二、則過渡時代之現狀不能維持。故須二事同時並行、乃為宜也。
將答此問、先須解釋非比丘三字。
┌一約沙彌此非問者本意所在。 ├二約已受沙彌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問者本意在此。 非比丘有三類┤ 以下答文、皆約比辨釋。 │ 文中亦有時指前後二類者、為是兼明、非正意也。 └三約未曾受沙彌比丘戒者
答。若欲覓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須學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證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有賊住之過失。又可引文以證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雖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依此義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學比丘律、即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似無大礙也。
△問。前云、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賊住過。有何文以為證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云。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否。即賊住答。準前後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無乃太急。學者詳之。以上原文
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訶、謂若欲受大戒人。靈芝律師濟緣記釋云。謂沙彌受戒、或曾披律、或復重來、曉達如非。旁無訶者、所為不輕、聽自訶止。以上原文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證無有賊住過矣。
△問。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聞僧中正式作羯磨而無賊住難者。何以說戒羯磨時遣沙彌出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云。說戒遣未具者、恐生輕易、不論障戒。且如大尼亦遣、豈慮障戒耶。以上原文
△問。既不得沙彌比丘戒、不堪為人世福田、虛消信施、罪果難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鈔云。善見、檀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入比丘數。𣵀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請。靈芝律師資持記釋云。論約法同、沙彌經聽形同。出家優婆塞無非皆為解脫出家、即堪受供。以上原文故知不為解脫出家、雖是比丘、亦應云虛消信施。若為解脫出家、雖優婆塞、亦堪為人世福田。
△問。當來真實比丘出現、如法傳戒、即皆成為真實比丘、不須復云維持現狀。當其時、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據前例而先學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為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因引諸文曲為證明。余蓋欲於過渡時代、勉強維持、冀延一線之傳也。若當來皆成真實比丘、不須復云維持現狀。即應依通途軌則、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須令其輒學律也。豈唯當來。即以現在而論、若未經受戒者、亦不須學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學律。若如是者、庶幾無大過乎。
問答十章
問。近世諸叢林傳戒之時、皆令熟讀毗尼日用切要、(俗稱為五十三咒)未審可否。
答。藕益大師曾有文解釋此義、今略錄之。文云。既預比丘之列、當以律學為先。今之願偈、(即當願眾生等)本出華嚴。種種真言、皆屬密部。論法門雖不可思議、約修證則各有本宗。收之則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為道種。揀之則全非、律不律、顯不顯、密不密、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漸衰、而未運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專精戒律、辦比丘之本職也。以上大師之說
十誦。諸比丘廢學毗尼、便讀誦修多羅阿毗曇。世尊種種訶責、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
問。百丈清規、頗與戒律相似。今學律者、亦宜參閱否。
答。百丈於唐時編纂此書。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面目、殆不可見。故蓮池藕益大師力詆斥之。蓮池大師之說、今未及檢錄。唯錄藕益大師之說如下。文云、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百丈清規、久失原作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諳律學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又云、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為可恥。以上皆大師之說案律宗諸書、浩如烟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偽本乎。今宜以蓮池藕益諸大師之言、傳示道侶可也。
問。近世弘律者、皆宗蓮池大師沙彌律儀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彌戒法註釋之書、以藕益大師所著沙彌十戒威儀錄要、最為完善。此書揚州刻板、共為一冊、標名曰沙彌十法并威儀。價金僅洋一角餘。若與初學之人講解沙彌律者、宜用此書也。蓮池大師為淨宗大德、律學非其所長。所著律儀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斷、不宗律藏。故藕益大師云、蓮池大師專弘淨土、而於律學稍疏。見梵網合註緣起中。今未檢原書、略述其大意如此。又云、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諸文證之、是書雖可導俗、似猶未盡善也。
問。沙彌戒第十、不捉持金銀、今人應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攝云。比丘若得金銀等物、應覓俗眾為淨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無犯。雖與施主相去甚遠、若以後再得金銀等、應遙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來、並皆無犯。若無施主可得者、應持金銀等物對一比丘作如是說、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三說已。應自持舉、或令人持舉。皆無犯也。以上錄律攝大意、非全文也。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髮和尚為請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別受也。此土唐代雖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於近代、唯欲熱鬧門庭、遂乃聚集多眾。故藕益大師嘗斥之云。隨時皆可入道、何須臘八及四月八難緣方許三人、豈容多眾至百千眾也。 至於受戒之時、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須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眾者、亦祇令受戒者、助作水陸經懺及其他佛事等、終日忙迫、罕有餘暇。受戒之事、了無關係。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決不須多日。所最要者、和尚於受前受後、應負教導之責耳。 唐義淨三藏云。豈有欲受之時、非常勞倦。亦既得已、戒不關懷。不誦戒經、不披律典。虛霑法伍、自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藕益大師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規、僧寶由斯建立。貴在受後修學行持、非可僅以登壇塞責而已。是故誘誨獎勸宜在事先、研究討明功須五夏。而後代師匠、多事美觀。遂以平時開導之法、混入登壇秉授之次。又受時雖似殷重、受後便謂畢功。顛倒差訛、莫此為甚。 菩薩戒 另受
問。今世傳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於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資獲得。與清季時、捐納功名無異。非因戒德優劣而分也。此為陋習、最宜革除。
答。藕益大師云、末世欲得淨戒、捨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蓋指依地藏菩薩占察善惡業報經所立之占察懺法而言也。案占察經云。先示懺法大略未來世諸眾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師及清淨僧眾、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於禁戒者。但能學發無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淨已。禮懺七日之後。每晨以身口意三輪三擲、皆純善者、即名得清淨相。其未出家者、應當剃髮、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諸佛菩薩、請為師證。一心立願稱辯戒相。先說菩薩十根本重戒。次當總舉菩薩律儀三種戒聚、所謂攝律儀戒、五八十具等攝善法戒、攝化眾生戒。自誓受之。則名具獲波羅提木叉出家之戒。名為比丘比丘尼。以上經文故藕益大師於三十五歲退為沙彌、遂專心禮占察懺法。至四十七歲正月初一日乃獲清淨輪相、得比丘戒。
┌約有戒論 退為出家優婆塞 成時性旦并受長期八戒 已前┤ └約無戒論 自誓受三歸五戒 長期八戒 菩薩戒少分
授比丘戒緣第四心境相應
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並非法故。
問。若已破四重戒者、猶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並名邊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網經、雖通懺悔、須以得見相好為期。今依占察經懺法、則以得清淨輪相為期也。占察經云。未來之時。若在家若出家諸眾生等、欲求受清淨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邊罪)不得受者。亦當如上修懺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應可受。
答。古代禪宗大德、嚴淨毗尼宏範三界者、如遠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則捨微細戒、唯護四重。但決不敢自稱比丘、不敢輕視律學。唯自愧未能兼修、以為慚德耳。昔有人、問壽昌禪師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損傷草木。今何自耕自種。答云。我輩祇是悟得佛心、堪傳祖意。指示當機、令識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僅可稱剃髮居士。何、敢當比丘之名也。又問、設令今時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師將何以視之。答云。設使果有此人、當敬如佛、待以師禮。我輩非不為也、實未能也。 又紫栢大師生平一粥一飯、別無雜食。脇不著席四十餘年。猶以未能持微細戒、故終不敢為人授沙彌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則授五戒法耳。嗟乎。從上諸祖、敬視律學如此、豈敢輕之。若輕律者、定屬邪見、非真實宗匠也。以上依藕益大師文挈錄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錄、或有文義未妥之處、俟後修正可也。
占察法
木輪相
共十九輪
┌一 能示宿世所作善惡業種差別。但觀善惡種子有無。輪相有三種差別┼二 觀善惡業力強弱。 └三 徧示三世受報差別。
一 共十輪。書十善十惡之名。 一面書善、一面書惡、令使相對。則餘兩面皆空。故使善惡有現有不現也。
三
┌初輪念相應否二皆有、不再擲。或再擲。 占時用初二┤ └次輪唯取前相應者問。不符再擲。 ┌菩薩戒 自誓受、依瑜伽羯磨。先羯磨後戒相 └比丘及比丘尼戒 羯磨同上。△菩薩一比丘二 : └…年未滿似亦應依前羯磨受 : 年滿時仍依前羯磨受行法 增加 第一、先灑淨楞嚴咒繞壇 禮懺七日後擲三業最好用九個閉目三擲後再看
普勸出家人常應受八戒文
八戒正為在家二眾而制。但出家五眾亦可受之。如藥師經謂、苾芻苾芻尼即是比丘比丘尼等有能受持八分齋戒求生極樂世界而未定者、若聞藥師名號、臨命終時有八菩薩乘神通來示其道路、即於彼界種種雜色眾寶華中自然化生。以此經文證之、可知出家之人亦應受持八戒雖八戒戒相、於比丘戒或沙彌戒中已具。今為令功德增上、故不妨再受八戒也。八戒通大小乘。小乘者、如成實論等。大乘者、即菩薩八戒、如文殊問經及八種長養功德經此經余已書寫、佛學書局流通。所明。吾等既已受菩薩戒、今受八戒亦即是大乘八戒也。
受八戒之時日、或每月六齋日受、或每日(長期)受。悉可隨意。
若長期受者、或每日晨起受一次、限於一日夜或數日數月而總受之。例如欲連續受一月者。於第一日晨朝發心受時、陳明一月。則此一月限內皆有效、不須再受。悉可隨意。
受八戒時、可以在佛像前自誓受。
受時、限於晨朝。或因事須延至日午前後乃受者、必須於晨朝心念、決定今日受八戒。如此作意、雖延時緩受無妨也。
受戒之文或依隨機羯磨所載、或依八種長養功德經文。悉可隨意。
若依隨機羯磨文而自誓受者、應略刪改。如淨行優婆塞、應改為淨行菩薩、或改為淨行出家優婆塞。又如說戒相文中、每條有『能持不答言』五字皆刪去。因自誓受故又離高勝牀上坐、今以因緣不具未能十分如法、牀足太高於此條戒相說畢、下文『能持』二字不說、可改為『離高勝牀上坐今僅能隨分受持、作倡伎樂故往觀聽能持。』又受畢發願之文、可以改為願我臨欲命終時四偈、及我此普賢殊勝行一偈。或有人欲用原文者、亦善。受持八戒之受法詳解併其功德、廣如羯磨疏記及行事鈔記等所明。自披尋之。
大藏經會謹案、佛學書局影印大師所書受八關齋戒法、茲照錄如下。
歸命一切佛。惟願一切佛菩薩眾攝受於我。
我今歸命勝菩提、 最上清淨佛法眾。 我發廣大菩提心、
自他利益皆成就。 懺除一切不善業、 隨喜無邊功德蘊。
先當不食一日中、案即一日夜中過午不食 後修八種功德法。已上三說
我名某甲。惟願阿闍梨攝受於我。我從今時發淨信心、乃至坐菩提場成等正覺、誓歸依佛二足勝尊、誓歸依法離欲勝尊、誓歸依僧調伏勝尊。如是三寶是所歸趣。已上三說
我某甲淨信優婆塞。案受八戒者、正屬在家二眾。亦兼通於出家諸眾、如藥師經中所明。此文且據在家者言、故云優婆塞。若出家者、隨宜稱之。惟願阿闍梨憶持護念。我從今日今時發起淨心、乃至過是夜分、訖於明旦日初出時、於其中間奉持八戒。所謂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非梵行、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不非時食、七不華鬘莊嚴其身及歌舞戲等、八不坐臥高廣大牀。我今捨離如是等事。誓願不捨清淨禁戒八種功德。已上三說
我持戒行莊嚴其心、令心喜悅。廣修一切相應勝行。求成佛果、究竟圓滿。一說又誦伽陀頌曰
我發無二最上心、 為諸眾生不請友。 勝菩提行善所行、
成佛世間廣利益。 願我乘是善業故、 此世不久成正覺。
說法饒益於世間、 解脫眾生三有苦。
*雜錄原稿無、隨宜編入。下*準此。
南山三大部靈芝記註釋現存本 佚失不傳者不錄
資持記┬資行鈔二十八卷日本照遠撰 南普陀寺及湛山寺藏 大正大藏經第六十二卷刊本 日本唐招提寺藏寫本 ├講要七卷日本良秀述 日本大谷大學藏寫本 ├通八卷 同 ├通考十卷 同 ├序解並五例講義一卷宋則安述 續藏經刊本南普陀寺藏 ├通釋二十卷 日本古寫本南山律苑藏 └濟覽二十六卷 日本古寫本彼邦今失傳 南山律苑藏行宗記─警意鈔二十二卷今殘缺 日本照遠述 日本東大寺藏殘本十六卷 日本大谷大學藏殘寫本五卷濟緣記─顯緣鈔四十一卷 日本照遠述 日本東大寺藏刊本──────────────────────────────續藏經△第五十九套 第三冊 梵網義疏智者。 刪補、明曠。 疏註、宋與咸加註 續第四冊 第五冊 梵網經記、唐傳奧。△第六十套 第一冊 賢首疏。 義寂疏。 第二冊 勝莊述記。 知周疏。殘 太賢宗要。 第三冊 太賢古迹記。 法銑疏。殘 宋慧因註。△第六十一套 第三冊 元曉菩薩戒本持犯要記。△第六十二套 第一冊 四分比丘戒本疏、唐定賓。 同含註戒本、唐道宣。 同戒本疏發揮記、宋允堪。卷三△第六十三套 第一冊 釋四分戒本序、宋道言。△第六十四套 第一冊 四分律比丘尼鈔、六卷、 道宣。 第二冊 業疏正源記、宋允堪。△第六十五套 第一冊 羯磨序解、宋則安。 第三冊、四冊、五冊。 四分律疏、唐法礪。△第六十六套 第一冊、二冊、三冊。 同上、飾宗義記、唐定賓。 第四冊、五冊。─┬─四分律疏、唐智首。卷九 四分律開宗記、唐懷素。△第六十七套 │ 第一冊─────┘ 第二冊、三冊、四冊、五冊。─┬─行事鈔批、二十八卷、唐大覺。△第六十八套 │ ┌───────────┘ 第一冊 └───────────┐ 第二冊、三冊、四冊、五冊。─┴─行事鈔簡正記、十七卷、 後唐景霄。△第九十四套 第二冊、三冊、四冊。 𣵀槃經集解、梁寶亮等。△第九十五套 第二冊 梵網戒本私記、元曉。卷上 四分律搜玄錄、殘唐志鴻。 第三冊 義鈔輔要記、允堪。 第五冊 略授三歸五八戒、並菩薩戒。唐澄照。 (第二編)△第十一套 第一冊 律苑事規、元省悟。大正新修大藏經○第四十卷 律疏部全 行事鈔等 論疏部一 第四十五卷 諸宗部二 誡觀法等 第六十二卷 續律疏部全 梵網開題 同戒本疏日珠鈔 資行鈔 第七十四卷 續諸宗部五 律宗綱要等 第八十五卷 古逸部 疑似部────────────────────────────── ┌行事鈔 ┌三大部┼戒本疏*南山律┤ └羯磨疏 │ ┌拾毗尼義鈔 └二小部┤ └比丘尼鈔──────────────────────────────
開非時食 沙彌十戒儀則經。
自誓受戒 瓔珞、梵網、占察、大毗婆沙論第百二十四、地論第四十一、俱舍論第十四、順正理論第三十七、阿毗達磨藏顯宗論第十九、大乘法苑義林章第三末。
越毗尼罪 唯泛稱違律之罪、不指罪名。此語散見僧祇律、非無重輕之別。如第三、以盜心觸七日藥云云。
近事律儀 別解脫律儀之一。於諸善法親近承事、故曰近事。能防身語、故名律儀。有部必受五戒方名。經部等但三歸。
近住律儀 八戒。別解脫律儀之一。近阿羅漢住、故云近住。
──────────────────────────────
略誦四分戒菩薩戒法*
依南山律主行事鈔、盛夏嚴冬應略說戒。
敬三寶*
今言佛者、且約佛像而言、如木石等所雕塑及紙畫者也。
今言僧者、且約當世凡夫僧而言、因菩薩羅漢等附入敬佛門也。
第一 敬佛 略舉常人所應注意者數條
禮佛時宜洗手漱口、至誠恭敬、緩緩而拜、不可急忙、寧可少拜、不可草率。佛几清潔、供香端直、供佛之物、以烹調精美、人所能食者為宜。今多以食物之原料、及罐頭而供佛者、殊為不敬、藕益大師大悲咒行法中曾痛斥之。又供佛宜在午前、不宜過午也。供水果亦宜午前。供水宜捧奉式、供花、花瓶水宜常換。紙畫之佛像、不可僅以綾裱、恐染蠅糞等穢物也。(少蠅者或可)宜裝入玻璃鏡中。木石等雕塑者、小者應入玻璃龕中、大者應作寶蓋罩之、並須常拂拭像上之塵土。凡大殿及供佛之室中、皆不宜踞坐笑談、如對於國王大臣乃至賓客之前尚應恭敬、慎護威儀、況對佛像耶。不可佛前曬衣服、宜偏側。不得在殿前用夜壺水澆花。若臥室中供佛像者、眠時應以淨布遮障。
第二 敬法 略舉常人所應注意者數條
讀經之時、必須洗手漱口拭几、衣服整齊、威儀嚴肅、與禮佛時無異。藕益大師云。展卷如對活佛、收卷如在目前、千徧萬徧、寤寐不忘、如是乃能獲讀經之實益也。對於經典應十分恭敬護持、萬不可令其污損。又翻篇時宜以指腹輕輕翻之、不可以指爪劃、又不應折角、若欲記誌、以紙片夾入可也。若經典殘缺者亦不可燒。臥室中几上置經典者、眠時應以淨布蓋之。
┌禮佛 多少不拘。 ├讚佛 經偈或天上天下無如佛等、阿彌陀佛身金色等。爐香乍爇、不是讚佛。 附每日誦經時儀式┼供養 願此香華雲等。 ├讀經 └迴向 不拘。或用我此普賢殊勝行等。
第三 敬僧 略舉常人所應注意者數條
凡剃髮披袈裟者、皆是釋迦佛子、在家人見之、應一例生恭敬心、不可分別持戒破戒。
若皈依三寶時、禮一出家人為師而作證明者、不可妄云皈依某人、因所皈依者為僧、非皈依某一人、應於一切僧眾、若賢若愚、生平等心、至誠恭敬、尊之為師、自稱弟子。則與皈依僧伽之義、乃符合矣。
供養僧者亦爾。不可專供有德者、應於一切僧生平等心、普徧供之、乃可獲極大之功德也。專贈一人功德小、供眾者功德大。出家人若有過失、在家人聞之、萬不可輕言。此為佛所痛誡者、最宜慎之。
以上已略言敬三寶義竟。茲附有告者、廈門泉州神廟甚多、在家人敬神、每用猪雞等物。豈知神皆好善而惡殺、今殺猪雞等物而供神、神不受享、又安能降福而消災耶。惟願自今以後、痛革此種習慣、凡敬神時、亦一例改用素食、則至善矣。
行事鈔資持記隨講別錄 甲1戌二月十一日始錄
┌上卷眾行 ┌古傳──┼中卷自行 │ └下卷共行 │ ┌上卷下卷 對事造修名作持行△行事鈔一部、分為上中下三卷┤ ┌初約止作判┤┌───────────┐ │ │ └中卷守戒離過名止持行│上卷 津刻鈔記會本 │ │ │ ┌上卷僧務名眾行│ 第二冊至七冊上半│ └靈芝義判┼二約眾別判┤│中卷 第七冊下半 │ │ └中卷下卷 自修名別行│ 至第十五冊上半 │ │ ┌上卷中卷 各局故純│下卷 第十五冊下半 │ └三約純雜判┤│ 至第二十冊 │ └下卷隨機故雜└───────────┘ 且據大途、如上所判。至論互相投寄、不無相兼。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即律題、刪繁補闕行事鈔即鈔題、資持記即記題。上十字為所解本文、下三字即能解之記。
四分律、如常釋。刪補者、示異古也。行事者、行以運載為義、事即對理彰名。然事通善惡、此唯善事、又局戒善也。鈔有二義、一採摘、二包攝也。資持者、資以助發為義、持即對犯彰名也。
意業結罪┬一方便罪┬重罪有三┬初遠方便 起婬意 │ │ ├二次方便 動身、未到前境。 │ │ └三近方便 到前境、未入。 │ └輕罪有二┬初遠方便 │(極少、見廣律中)└二近方便(合次近為一) └二果頭罪 如默妄等。 大乘──┬地上──皆約意業結正罪、如古迹記。 └凡夫──且約梵網十重戒中、唯八慳九瞋之正罪屬於意業。 此外八條戒、皆身口犯、以意業為遠方便。
若就大乘八戒言、皆約身口結正罪、意業唯是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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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時─┬教宗不同─┬─四分小 │ │ └─長養大 │ └發心緣境同──皆三聚攝如業疏委明 靈芝云、依小律儀即成大行、 │ 豈曰棄捨方為大乎。 └隨行時┬依大乘戒舊疏家判─┬身口罪同如殺人盜五大妄乃犯重等、 彼此全同。 │ └意方便罪不同 瞥爾重緣異也。 └依大乘戒新疏家判──身口罪多不同 新疏較舊疏為急。
今若依長養經受八戒、而發心據大乘戒舊疏家所判者行持。實與依四分隨機羯磨所受者、無大異也。
八戒可以一月乃至盡形受。值難緣、則退去。後再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