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服制通釋卷五
宋 車垓 撰
大功九月
正服
為從父兄弟姊妹
伯父 子女
祖 父 已身
叔父 子女
釋曰從父兄弟姊妹既親堂伯叔之子女所謂堂兄弟姊妹也堂兄弟與親兄弟一間耳既為親兄弟服期則宜為堂兄弟服大功也
為衆孫男女
釋曰自嫡孫外皆謂之衆孫也身既為衆子服期故宜為衆孫服大功也降服
為女適人者
父母身 女適人者
釋曰女在室父母為正服不杖期既適人則為降服大功也
為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伯父 姪
祖 父 已身
釋曰已於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本皆不杖期親也今彼既出為人後則與已又踈逺矣故為之降服大功也若為親伯叔父後則不降
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適人者
長姑 兄弟 姪
祖 父 已身
釋曰已于在室姑姊妹及兄弟之女本皆不杖期親也今既適人則為他家婦矣故為之降服大功也
為人後者為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姪
本生祖 本生父 已身為人後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釋曰已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姪本皆不杖期親也今已既為人後則以所後之宗為重矣故於此數親皆降服大功也
女適人者為伯叔父姑姊妹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姪
祖 父母 女身適人者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釋曰女在室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姪本皆不杖期親也既已適人則所重在夫家矣故于此數親皆降服大功也
釋曰嫁女于母本降服不杖期母或為父弃出或父卒再嫁則又降為大功也
嫁母出母為女適人者母身嫁母出母 女適人者
釋曰母為嫁女服大功正也母雖為父弃出及父卒再嫁服亦同也或曰嫁女于嫁母出母服有降而嫁母出母於嫁女則無所降者何也葢女為母服由父而推母被出再嫁則非父之妻而失母之道矣故先王特降其服若母之于女則義無所從殺也故不降義服
甲長子妻為嫡孫
舅姑身 乙餘皆衆子婦
丙
釋曰自嫡子婦外皆衆子婦也舅姑為嫡婦不杖期故為衆婦服大功也周制庶婦小功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衆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凡弟子婦同為大功宋朝因之
為兄弟子之婦
父 已身
弟 姪婦
釋曰已為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則為其妻宜服大功也
為夫祖父母
夫祖父母 夫父母 妻身
釋曰孫于祖父母正服齊衰不杖期而其妻則止服大功也葢孫于祖父母親也其妻于夫之祖父母則義也故服不從于夫若夫以嫡孫承祖父母重而其妻亦從服者此則重嫡孫故也
為夫伯叔父母
夫伯父母
夫祖 夫父母 妻身
夫叔父母
為夫兄弟之子婦
夫兄 子婦
夫父 妻身
夫弟 子婦
釋曰婦人既為夫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則宜為其妻服大功也此則俗所謂伯叔母為姪婦服也
夫為人後其妻為本生舅姑
夫本生父母 夫為人後 妻身
釋曰夫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矣則其妻為本身舅姑宜又降為大功也
伯母
叔母
釋曰已于伯叔母本不杖期親也今已既為人後既已適人則為伯叔母降服大功也
為夫兄弟之子為人後及女適人者
夫兄弟 子女為人後適人者
夫父 妻身
釋曰伯叔母于夫之兄弟之子女本不杖期親也今彼既為人後既已適人則伯叔母為之降服大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