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六 (第六帖)
問。付同異二喩。且無異喩依。之付。可具異品遍無性之義耶
斷云。有人云。若因一喩二至比量無過○又解。誰言至即是異喩云云
尋云。初釋心。無異喩依不具異品遍無性云歟
問。有人心。唯識論云依似比量撥無此識等文此非破掌珍論有爲空等比量云云斷主可許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
斷云。若云彼說餘量至撥無一切法耶云云尋云。 遍學三藏於那爛陀寺破智光義云。 聖人作論終不相違。但是學者有向背耳。即造會宗論融會瑜伽・中・百之旨云云又淨影釋云。大乘之中。情無異執。言無諍競云云香象釋云。色即是空。清辨所立。空即是色。護法義立。此乃相成。非相破也云云求那跋摩三藏云。諸論各異端。修行理無二。偏執有是非。達古且違諍文而清辨者文殊之化。護法者賢劫之佛也。豈以相破耶。依之論所破可瑜伽等所破。惡取空之見。如何
三論大義抄三云玄叡律師問。 清護大士不相諍者。唯識論云似比量等。豈非掌珍之量耶。又掌珍二量對相應師。蓋護法耶。答。此皆不爾。唯識論破方廣道人。非是清辨。基・測師等謬云破清辨。 珍量所對瑜伽學1訖非是護法。何者。廣百論中護法所許相應師義。與珍量破相應師同。廣百論中護法正義。與掌珍論清辨義同。如是義故。明知清辨・護法不諍。但門徒諍。若言似量是珍量者。護法之量亦是似比。護法所立廣百比量。與掌珍量無有異故。護法菩薩豈還破自比量耶。若言清辨所造中觀心論。立破第八識之比量。今指此量故云似比。撥無此識。是亦不爾。彼論未翻。未知有無。何因得知。掌珍比量就勝義諦明諸法空。若約世俗非空八識。論有誠文。云何得言撥無此識。明知此是破方廣道人之比量。非清辨量 已上一條。問者法相。答者三論云云掌珍記云。道詮
斷云。 既云唯此三分至比智生故○又理門云。又比量中至定目因喩云云
准此文。因三相即因及同異二喩也。又一因二喩即因三相。 可得心闕減過性之文也
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之事
疏云。此顯依也至法本眞故云云
尋云。若宗依非極成者。有何失耶
疏云。若許有法至便有二過云云
且初過如何
疏云。一成異義過。謂能立至異無果故云云第二過如何此有二。一能別。二有法
疏云。更有餘過。若許能別至或遍轉過云云今案。闕無同喩者能別不成上義之事。以此文可爲證
又依此釋。有能別不成之量。不必有不共不定。若爾德清大德於法清居士所所決之義。頗以難依。慚安大德之難尤可翫之。具如別紙耳
疏云。若許有法非兩極成至本所諍故云云
問。疏云更有餘過云云何過耶
先記云。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也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更有餘過者。若許有法能別非兩共許。即有成異義過。亦更有餘過。疏下文云。問。既言極成。何所簡別。有幾非成言成簡別。答。能別定成。且所別中。有自不成。有他不成。有俱不成。有俱非不成。如是廣有二十餘句。說能別所別不成之過。今指彼過故。云更有餘過。唐前記云。更有餘過者。兩俱全分・一分全分・俱一分全等過。如下當知已上即今所擧文是也。有記云。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也者非也。違疏旨故云云
體義三名之事
疏云。 一切法中略有二種至不定屬一門。不同大乘云云
尋云。今文所出體義三名。明局通對歟。爲當可通三重對歟。若局通對者。何云不定屬一門耶
又何引佛地論證之耶。若通三對者。瑜伽論所說自性差別。即局通對心也。又先後對等心。豈必以體爲自性。義爲差別耶
又局通對心可有能別成體之量耶。若有者。今疏文如何。若無之者
後記云。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者。但是明因明處總名爲彼。或偏指此論也云云
准此釋可案下者所引彼因明論等文耳
明詮導云。言一切法中。略有二種至名之爲義者。備云。此義通瑜伽・對法・佛地・因明四論也。即三重中初局通也。局體名自性通他名差別也云云
明燈抄云。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者。唐前記云。自性差別二種不唯定屬。前陳後說作法不定故。或可一門者。下三重門中一一門也。不唯前陳後說一門也。 有本云。此之三種。體三義三合名三種。即二之三種合爲三種。不屬一門者。差別亦名法亦名能別。法亦名差別亦名能別。能別亦名差別亦名法。非是差別唯名差別不名法等。 故云不屬一門。體三亦爾云云
明詮導云。備云。體三種名及義三種名。即爲二之三種。故本疏文可云此二之三種不定屬一門者。意云。體之三種名・義之三種名。不定屬一門。由自性成差別。差別成自性故。大師云。因明自性差別不定屬一門云云又有古德云。 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者。此因明所說自性差別。 不定屬一門。前陳名自性。後說名差別。由自性作差別。差別作自性故云云
三重對之事
疏云。今憑因明總有三重至之別義故云云」上文云。今此因明至以通他故云云
尋云。言陳意許對心。以何義以意許別義可名差別耶
或人云。言顯必爲他用。唯是爲他用。非非他用。故名自相。眞他用之義。言顯自相之上別義之故。名差別也。今此必爲他用之別義神我他。 通異三德依食者獨離等多義。故名共相也。以通他故此意也
或人云。自性差別之義如上。意許別義通言陳他。故云共相也。謂眞他用之別義通言顯必爲他用之故。云以通他故也
體義三名之中。且初名如何
疏云。釋彼名者至二名如前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若爾此三名皆有失至分別思故云云」明燈抄云。文若爾此三至分別思故者。我爲自性思爲差別者。擧比量作法法相也。顯難意者。若體名自性者。何故不言思是我。我是義。思即體故。若義名差別者。何故言我是思。思體爲差別故。我差別爲有法及所別。思自性爲法及能別。故知不要自性爲有法所別。差別爲法能別也
爾者何釋此難耶
疏云。釋初難言。此因明宗至者名差別云云」明燈抄云。文釋初難云至者名差別者。初難意云。思是自性。我與無我是差別。如數論者立我爲思。此乃思自性爲法及能別。我差別爲有法及所別。如何今言自性名有法及所別。差別名法及能別。今答意云。若必決定體名自性。義名差別者。即同諸論。應如所難。然因明宗不同諸論。前所陳者局在自體。故立我爲思。我性不通無我等故。何故不許名爲自性。後所說者。義貫於他。亦通非我及我等故。何故不許名爲差別。故對法云。一者自性。謂我及法即無自性。二者差別。謂即我法種種差別。故各二名。此依實義。非從多分說各二言。貫於他者義。對衆多者思。通非我及我等故。局自體者義。對便少者我性。不通無我等故。由此義故立我是思。前陳我名自性。後陳思名差別。若不爾者。如何論云立我是思所別不成耶。我爲前陳故。云所別不成云云第二名如何
明燈抄云。法謂軌持等者。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此有四對。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爲無爲對。四先陳後說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問。因明宗以無義法2亦得爲宗。 如何今云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答。雖無爲宗。敵者緣之相分必有。似無名無。今准因明義。未必爾。前亦通無。前後不定。玄應師云。緣必有體。無非緣故。依本質說。宗法有二。無義宗法雖無本質。親所緣緣理定有故。謂敵論者於立宗言。要變似無方生心故。問。若爾量法非唯大乘。餘無影像宗如何立。解云。 即以宗言爲所緣故。又緣蘊等無我理故。故無我行不緣無生。不應說無有軌持也。前唯有爲。後通無爲。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爲軌持。而陳那等說諸法有二。謂先陳者名有法。能有無常・常等法故。後述者名爲法。立敵互諍起物解故。問。何故先陳者名有法不名法。後述者名法不名有法。答。先陳非所諍。但名有法非法。後述不能有他。名法而非有法。言他異解者。敵論之人今新所解故云異解云云明詮云。言方有屈曲者。非逕廷故名屈曲也。生他異解者。本來執常。今別新悟無常故。云異解也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難次名云。若具一義至得有法名云云
邑記云。疏具一義至我具二義者。思之與我義實無差。 此中且據思之自體未有表彰。我無我者通餘法故爲難矣云云
明詮導云。備云。 此難意云。依瑜伽論等諸論唯以持自體一義。得有法名。以具二義得法名者。 如數論師立我是思。何故。依道理者。思唯一義。乃得法名耶。我具二義。得有法名耶云云
爾者何釋此難耶
疏云。 釋次難言。先陳有法立・敵無違至一切決定云云
明燈抄云。 文釋次難言至一切決定者。次難意云。 若具一義名有法。具二義名法者。立我是思。何故思唯一義乃名法。我具二義名有法耶。今答意云。凡立量法。先陳有法立敵無違。此上別義兩家乖競。立我是思。違立量法。先陳有法自成他不成。所別有法不極成過。眞比量法。先陳共許。後陳互諍。後陳之義彼此相違可生軌解。名之爲法。先陳有法立敵共許。彼此無軌。直守自體無別軌解。但名有法。談其實理。我雖先陳即具二義。持自性故即有持義。分別思故即有軌義。故法・有法未必決定。然立量法但成後說。不以先陳即爲所立。今依量法。後陳之法二義增勝故。論與別名。法與有法。先後之名各別立之。理門論云觀所成故等者。 即引論文證法有法不決定義。理門論意。別人疑云。本立烟火以爲有法。論主別取相應之物以爲有法。豈可不違眞比量中。聲是有法。無常是法。聲即是體。無常是用。必如是決定。不可改邪。故擧論文答此疑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且如有人但信無常不信有聲。如小乘師不信十方佛說法聲。即應立云。彼十方中定有佛說法聲。因云。彼諸有情必有感故。如此方有情。即有聲爲宗中法也。若亦有人但信有聲不信無常。即應立云。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譬如瓶等。 故法有法。有善巧者臨時廻換。非如勝論德句爲所有。實句爲能有。一向決定故。云非德有德也云云
疏云。第三自性亦名所別至名爲能別云云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 難後名云。 若以後陳至爲能別所別云云
爾者何答此難耶
疏云。釋第三難言。前後所陳至以得其名云云
又答之事
疏云。又但先陳皆名自性有法所別至前後各定云云
明詮導云。仁云。自下總答三難也云云明燈抄云。 文釋第三難至以得其名者○今答中即有二釋。一者齊釋。二不齊釋。此初齊釋答也。如前所問許而答故。故名齊釋。如成宗云差別性故者。陳那等說。取聲・無常不相離性。以之爲宗。以敵論者不許不相離故。謂聲是何聲。爲 常無常。是無常聲。此以無常別常聲。無常是何無常。爲色爲聲。是聲無常。此以聲別無常。故言差別。如言青蓮花。青是何青。爲葉爲花。是蓮花青。花是何花。爲白爲
青。是青蓮花。青與蓮花更互差別。互爲所別。互爲能別。此亦應爾。前後所說更互差別。今陳兩諍但體上義。前陳別後其義少劣。後陳別前其義多勝。故約增勝以得其名。問。何故後陳別前其義增勝。答。敵論但疑聲常・無常。立者即以無常簡別常聲。云聲是無常。 故後無常簡前常聲其義增勝。不疑無常是聲非聲。不可以聲簡無常。云無常是聲。故聲但是所別。設有此疑。其聲亦則是能別也。雖以後陳爲其能別。然名必遮故。但云聲是無常。其聲即簡色等無常。故聲無常更互差別云云
又云。文又先陳至前後各定者。此不齊釋答也。不如所問以別義答。故云不齊。此說意者。 今依於宗立敵所諍。 唯是後說。先陳共許。 不必於彼生新解。故能立因喩唯立後說。 不立於前。 起敵智了不由前陳。若唯於後生新解者。如成有法自相。豈不是於先陳解生。何不名法。解云。彼意雖欲成其有法。然立量法但成後說。不以先陳即爲所立。如五頂量。雖成有法。對敵申宗。但立後說。非實等法既成立已。方便顯其有法自相。今依量法。法名唯後。故法有法先後各定云云
今案。准此等文。有人云。有法能別法故名能別。會依謂能別之文事。不可依學耳
尋云。依此疏文。局通對自性差別者。約一具比量有法能別判歟。若爾如何以自性爲所立宗耶。有法非能立因喩之所成立故。如何可云耶
義斷自共相文。破古師義之事斷云。釋二量中。以有古解至經說二相何別云云
尋云。聖教量比量攝之事。是常性相也。何云非之可爾耶
佛地・唯識・因明三文自共相同異之事斷云。佛地經論・成唯識論及因明等。說自共相各少差別。至此即會釋并出體訖云云
尋云。佛地經論中。以三科諸法名自相。苦無常等義名差別云云可同唯識論名詮自性・句詮差別之自共二相耶。若同者。佛地論心。以體義爲自共相。唯識心。設雖苦無常等名名詮自相。 設雖色等法體之句。句詮差別。何云同耶。又瑜伽論所說自相共相。先陳後說對之事不明。彼論中既以自性爲所立義云云而先後對。自性非所成。差別爲所成之所成非所成對之文。既在次下。依之疏下自瑜伽・對法自性差別。爲局通對之證耶
又瑜伽自共相。因明先後對攝。有何故耶。進云。斷云。立我爲有無。名立自相故云云付之。以我爲有法。以有無爲能別。而既以我爲有法及自性。即是爲所成立宗。此義可在局通對。何以此義證先後對之義耶
黃私記云
經論自共相之事
義斷云。且諸經論中。自共二相總有四對。一體義對至除因明理攝諸說盡云云
尋云
疏云。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說至非眞自性。非離假智及於言故云云
自共相多重以之可案
明燈抄云。夫現比二量爲能緣智。自共二相爲所緣境。故入理云。爲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理門論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諸聖教中。建立二量之與二相少有差別。要先得意後遇教文。自然曉悟。故且懸叙。理門入理因明論中所說二量。一向決定無有雜亂。自有餘教隨宜說故。互有交涉。言交涉者。於比量內。有極易解分明可見者。假立以爲現量之義。又現量中。定心之內極善比校。亦有假說以爲比量。且總略釋。因明宗中所明比量。要以散心分別比校了知同異。且如立聲爲無常者。比校瓶上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謂以能立簡去不同。復以所立正表其同。而成量智。是相比義。若唯獨取聲無常義。不成相比故說無常。兩處相比知其同。名爲共相。共者同義也。既同瓶等。亦即了知異於空等。故有分別比校同異而成量也。若論現量入無常觀。定心之內見無常相。直是定心自所變相。獨觀此境即知無常。 不待比瓶而成量智故。是現量也。先德同說。離名言相立爲自相。取名言相立爲共相。即依二相以立二量。故論文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是因明所判之意。夫因明意。且如比量立無常名。由於瓶上先識無常。比校聲上復有無常。故於聲上立無常名。乃由相共二處相同。方始安立。故取共相以立名言。謂爲比量。 若在定中觀無常相佛菩薩等後得智中。 立無常名。雖復亦是取名言相。而是獨受此現前境。不待餘境相並而立。此但得說因明宗中離比校名立爲現量。不可全說不取名言方名現量。故知古德但以名言立爲共相。 即依此立以爲比量者。不盡論意也。問。如來淨智現量所攝。云何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云何二量依二相立。答。佛地論中通此難云。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定心所知自共二相皆是實義。 以諸法上自相共相。 各附己體不共他故。即如定心所觀色等自相。所有無常但附所依色等己體。 不於自外他處相比也。 此即佛地論師釋因明中自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共二相。佛地論又云。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爲共相。即如色名。以爲能詮。復以色體以爲所詮。於現前色立此名義。由香等及無常等。 一切諸法皆有此通。如縷貫花也。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論釋因明宗共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相共相入共相中。由此故知。諸餘教中共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又餘教中自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故須識其教門差互也云云 引定賓疏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六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