諦義證得經
〔題解〕
《諦義證得經》,又名《真理證得經》、《入諦義論》等。印度耆那教經典。該經的梵文原名為Tattvārthādhigama。tattva,意為「原理」、「真理」,漢譯佛經傳統譯為「諦」、「真實義」。該經所謂的「諦」,指耆那教主張的七個基本原理——七諦。artha,意為「義」,即「意義」、「意思」。adhigama,意為「得到」、「知道」、「學習」,漢譯佛經傳統譯為「證得」、「所證」、「入」。該文原題最初無「經(sūtra)」字,但傳統常在其後附上「sūtra」一詞。故在此譯作「諦義證得經」。
《諦義證得經》的作者是著名的耆那教哲學家烏瑪斯伐蒂(Umāsvāti)。烏瑪斯伐蒂的生卒年不詳。耆那教空衣派認為他活動於公元135年至219年,白衣派認為他活動於公元八、九世紀,兩者差距很大。學術界則一般傾向於認為他生活於五世紀。烏瑪斯伐蒂出生於北印度尼耶戈羅迭伽,父名斯伐蒂,母名婆特希(一說名烏瑪)。19歲時依瞿沙難提剎瑪那出家,加入耆那教團。白衣派認為他的導師為牟拉;空衣派認為他的導師是耆那教當時的教團長耿達宮陀。出家後厲修苦行,44歲時接任耆那教教團長。此後領導耆那教教團達40年。84歲時逝世。關於他的生平,白衣派、空衣派的傳說很不一致。據說他一生著作甚豐,共有500部,但現尚傳世的僅五部,其中以《諦義證得經》以及他為這部經典所作的註釋最為重要。
《諦義證得經》共十章,詳細論述了耆那教的基本理論——七諦說。並以此為綱,把耆那教的主要學說大部分都組織進來了。七諦指命、非命、漏、縛、遮、滅、解脫等七個基本原理。耆那教認為,世界萬象由命(精神)與非命(物質)兩大元素組成。命分兩種。一種不受物質的束縛,已經得到了解脫。一種受物質的束縛,遍存於地、水、火、風等四大及各種動物、植物中。非命也分兩種,有定形的與無定形的。有定形的物質由永恆而不可分割的極微(原子)與極微的復合體組成。由於極微與極微的復合體具有種種性狀,從而組成紛繁複雜的現實世界。無定形物質包括時間、空間、法(活動的條件)與非法(靜止的條件),它們是命與有定形物質的活動條件與依據。該經認為,「業」是一種特殊的、細微不可見的物質,它可以漏洩在潛藏在人肉體中的「命」上,這種作用稱為「漏」。由於業有各種不同的種類,所以,漏洩在命上的業可以束縛命,並決定該人的壽夭窮通與生死輪迴,這種作用稱為「縛」。因此,為了得到解脫,首先必須防止業進一步漏洩到命上,這就需要用各種方式把命保護起來,以免業接觸命,這稱為「遮」。進而則必須採用各種方法把已經漏洩到命上的業消除掉,這稱為「滅」。圓滿做到「遮」與「滅」,就可以得到最後的「解脫」。為了得到最後的解脫,耆那教要求教徒必須具足正見、正智、正行等三項條件,這稱為「三寶」,即必須堅定對耆那教理論的信仰採用之指導自己的行動。耆那教還要求人們必須遵守戒律,從事苦行、禁欲等修持,認為由此可以讓命最終擺脫受物質束縛的狀態,抵達不受物質束縛的解脫境地。此外,《諦義證得經》中還論述了耆那教的知識論、宇宙觀等諸方面的內容。
由於歷史的原因,耆那教於公元前三世紀左右分裂為白衣派、空衣派等兩派,沿襲至今。現兩派據為理論依據的經典互不相同,但唯有這部《諦義證得經》為兩派共同尊奉,認為它所論述的確為正統的耆那教教義。在耆那教中,不少人以這部經典作為判斷是非,乃至判斷其他經典真偽的標準,甚至認為將該經讀頌一遍就有莫大的功德。因此,現代的耆那教研究者都把這部經典當作研究耆那教的基本資料,當作闡述耆那教思想的原始資料。
耆那教與佛教產生於同一時代,同一地區。兩個宗教的信徒的社會層面亦大致相同。因此,佛教的思想與耆那教的思想有許多相近之處,這祇要認真閱讀本經就可以明白。佛教把耆那教當作「六師外道」之一,經常在經典中提到它。因此,學習一些耆那教經典,對我們深入學習與研究佛教的理論有極大的補益。譯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說,不瞭解佛教的源——印度佛教,就不能很好地了解它的流——中國佛教。而與印度佛教有密切關係的耆那教典籍,是我們了解與研究印度佛教必不可少的資料。
該經現有英、德、日等多種文字的譯本,本文是該經的第一個漢文譯本。漢譯本先由譯者依據附有梵文原文的日本金倉圓照的日譯本1翻譯,進而約請葛維鈞同志依據梵文原文作了校對。現將梵文原文用括弧抄錄在每節經文正文之後,以供有興趣的讀者研究與查考。梵文原文中的「-」為分詞號;「=」為移行號。本經原文非常簡略,以致難以畢讀。為了便於理解,譯者在經文中適當增加一些文字。凡屬譯者增加的文字,一律用括弧標示。另外,為了便於閱讀與研究,譯者參照日譯本及其他耆那教資料,酌量作了一些必要的註釋。
現在耆那教白衣、空衣兩派各有自己的《諦義證得經》的傳承本。兩種刊本的內容基本相同,略有差異。日譯本依據白衣派的刊本翻譯,但將空衣派刊本與白衣派刊本的主要不同之處一一在註釋中予以說明。漢譯本仿照日譯本的辦法處理,主要依據白衣派刊本翻譯,採用小四號楷體印刷。將空衣派刊本的不同內容,放在相關的註釋中,用五號楷體印刷,採用括弧將空衣派刊本的節號括註起來,以示區別。
我國古代大藏經除了收入佛教典籍外,還收入古印度外道勝論派、數論派的典籍如《勝宗十句義論》、《金七十論》等。賡續這一傳統,我們把這部耆那教的基本典籍《諦義證得經》收入《藏外佛教文獻》,供讀者研究參考。
〔正文〕
諦義證得經
第一章
§1.3
它可自然而然或由證得而產生。(tan nisargād adhigamād vā.)
〔註釋〕
它,指正見。本節論述產生正見的兩種途徑。耆那教認為有的人由於前生的功德,一生下來就具備這種正見,這就是所謂的「自然而然」地產生。而一般的人祇能通過學習,亦即通過「證得」來樹立這種正見。要學習,必須有人教授,因此也有人把此節譯為「它可自然而然或由教授而產生」。《諦義證得經》就是為了這種學習或教授而編纂的。
佛教有「根本智」、「後得智」的說法,與耆那教的這種觀點大體類似。
§1.4
諦即命、非命、漏、縛、遮、滅、解脫。(jīva-ajīva-āsrava-bandha-saṃvara-nirjarā-mokṣās tattvam.)
〔註釋〕
本節敘述正見的綱目,亦即《諦義證得經》論述的中心——七諦。
命,梵文原文為Jīva,在我國古代漢譯佛經中一般譯為「命」,近代以來,也有不少人譯為「靈魂」。但耆那教的「命」與現代意義的「靈魂」尚有差異。耆那教的命是一種純粹精神,是世界的基本原理,是萬物含靈的依據,是耆那教哲學的基本範疇之一。為了避免與人們通常理解的「靈魂」相混淆,在此仍譯為「命」。耆那教對命有一系列詳盡的論述,參見第二章至第四章。
非命(ajīva)是與命相對的一種基本原理,也是耆那教哲學的基本範疇。它大體相當於物質和物質存在的條件。詳見第五章。
漏(āsrava)是耆那教基本概念,也是佛教常用的術語。在佛教中,它指漏洩的煩惱。但在耆那教中,漏指業漏洩纏縛命。詳見第六章。
縛(bandha)是束縛的意思,指命被業束縛。詳見第八章。
遮(saṃvara)是阻擋的意思,指阻擋住業,不讓它漏洩到命上。詳見第九章。
滅(nirjarā)是消滅的意思,指消滅已漏洩到命上的業。詳見第九章。
解脫(mokṣa)即從業的束縛中最終解脫出來。印度各宗教哲學派別都把解脫當作自己的最高理想,但對解脫的解釋各不相同。關於耆那教的解脫觀,詳見第十章。
上述七諦,是耆那教的根本理論。另外,有的耆那教經典祇講命、非命兩諦,而把漏、縛、遮、滅、解脫都歸入非命中。也有的經典則將七諦理論中遮、滅兩諦所包含的善(puṇya)、惡(pāpa)單列出來,形成九諦。有些研究者認為上述二諦、九諦的學說,反映了耆那教諦義理論的不同發展階段。這種說法可供參考。
§1.6
由量及觀察法而證得。(pramāṇa-nayairadhigamaḥ.)
〔註釋〕
本節論述證得(學習)諦義的方法,即可以通過量及觀察法這二種方法來證得。
量(pramāṇa)是印度哲學,特別是印度邏輯學——因明——的常用術語,指知識來源、認識方法及判斷知識真偽的標準。耆那教對量的解釋,見§1.10、§1.11。
觀察法(naya)指認識事物的方法。見§1.34、§1.35。
§1.8
及存在、數量、場所、接觸、時間、間隔、狀態、大小(的考察)而證得。(sat-saṃkhyā-kṣetra-sparśana-kāla-antara-bhāva-alpabahutvaiś ca.)
〔註釋〕
這兩節意為應按§1.6提出的那兩種方法來觀察這兩節提出的這十四個範疇,纔能證得諦義。推而廣之,也可用這種方法考察一切事物,得到對事物的正確認識。耆那教認為,上述十四個範疇中,§1.7提到的六個範疇是最基本的。以觀察「漏」為例,就必須把握:(1)定義(nirdeśa),即怎樣給它下定義?(2)所屬(svāmitva),它從屬於什麼?(3)形成的原因(sādhana),因何而生?(4)關係(adhikaraṇa),與周圍事物的相互關係?(5)存續(sthiti),存在於哪一段時間內?(6)區分(vidhāna),怎麼分類?而§1.8所講的八個範疇則是根據不同對像、不同情況分別提出的,即所謂「應機而設」。所以,後八個範疇的內容與前六個範疇有所重複。如果以§1.8所提的八個範疇來觀察「正見」,則可知:(1)存在(sat),正見祇存在於部分眾生中,不存在於非眾生中。(2)數量(saṃkhyā),它是無數的。(3)場所(dṣetra),世界各處,它無所不在。(4)接觸面(sparśana),它與世界的無數部分相接觸。(5)時間(kāla),它存在於命的某些特定時間中。(6)間隔(antara),它的存在有一定的間隔,即有時它並不存在。(7)狀態(bhāva),它祇存在於命的一定狀態時。(8)大小(alpabahutva),它有時微弱,有時強大。
§1.9
智慧有感官智、聖典智、直觀智、他心智、完全智。(mati-śruta-avadhi-manaḥparyāya-kevalāni jñānam.)
本節論述智慧的分類。以下直至§1.33都是對智慧的論述。
感官智(mati)指感覺器官及意識所進行的認識活動及這種活動所得到的知識,亦即一般人通常的認識活動及認識。它包括感覺、推理、記憶等。參見§1.13—§1.19。
聖典智(śruta)指學習聖典與宗教導師的教導的整個學習過程及由此得到的知識。它包括注意、理解、聯想等等。參見§1.20。
直觀智(avadhi),相當於佛教中所說的「天眼通」。據說,雖然這種認識有時還需借助於感官與意識(即感官智),但它具有超越時空的神秘力量,可以直接得到在時間、空間方面都很遙遠的事物的認識。參見§1.21至§1.23。
他心智(manaḥparyāya),即佛教中所說的「他心通」。據說具備這種認識能力的人可以直接洞察他人過去、現在、未來的種種心理活動。耆那教認為,祇有當認識者擺脫一切個人的忿、憎等感情,纔能具有這種神秘的本領。參見§1.24、§1.25。在空衣派的刊本中,他心智的梵文原詞為「manaḥparyaya」。
完全智(kevala),即佛教中所說的「大圓鏡智」。據說這是在認識者的命已經擺脫了業的束縛以後獲得的一種最完善、最全面的認識。它不需任何外界的幫助,不依賴意識與感官,也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是一種至高無上的智慧。參見§1.30、§10.1。
§1.12
其它是直接的。(pratyakṣam anyat.)
耆那教按照是否需要媒介、工具把感官智等五種智分成直接智慧(aparokṣa)和間接智慧(parokṣa)兩種。所謂直接智慧係指一個已經擺脫了業的影響,並具有「正確」認識能力的「勝者」2天生就有或其它人不憑任何媒介、工具,自然就能夠得到的智慧;而間接智慧則是普通人借助於某些媒介、工具纔能得到的。他們認為,感官智要依靠感官、意識、光線等各種條件纔能產生,聖典智要依靠聖典及教授等媒介纔能產生,故都屬間接智慧。所以稱「前兩種是間接的」。而直觀智、他心智、完全智都是命本身在一定狀態下自發得到或天生就有的,故都屬直接智慧。所以稱「其它是直接的」。應該注意的是,印度其它宗教哲學派別一般都將感官智當作現量,即當作可靠的直接智慧,而耆那教卻把它當作間接智慧,剛好相反。耆那教貶斥感官智,是為它要求人們閉目塞聽,反觀自證的宗教修持目的服務的。
§1.13
〔註釋〕
本節實際上是給感官智下定義,意為感官智包括念(smṛti)、想(saṃjñā)、思(cintā)、覺知(abhinibodha)等諸方面。古印度正理派經典《正理經》§1.1.15的內容與本節相似,可以參見。
§1.15
漠然的感覺、認識的欲望、判斷及記憶(是感官智形成的步驟)。(avagraha-īhā-apāya-dhāraṇāḥ.)
〔註釋〕
這一節論述感官智依照怎樣的認識過程形成。以對一面旗的認識為例:首先是被動地感覺到有那麼一個紅色的東西,這就是所謂「漠然的感覺」(avagraha);隨即產生一個想明瞭它到底是什麼東西的願望,即「認識的欲望」(īhā);接著根據它飄動的情況斷定它是一面旗,這為「判斷」(apāya);然後又確定它與過去自己曾見過的旗是同樣的旗,這是「記憶」(dhāraṇa)。這裡講的是一個認識形成的四個步驟,耆那教認為這也是感官智的四種功能。
§1.16
〔註釋〕
本節論述感官智的認識對象。即它可以認識「多數」(bahu)、「多種」(bahuvidha)、「迅速」(kṣipra)、「不顯現,」(aniḥsṛta)、「非言詮」(anukta)、「恆常」(dhruva)等六種範疇及與上述六種範疇相反的少數、少種、緩慢、顯現、言詮、變化等六種範疇。也就是說,感官智可以認識事物的數量,事物的種類,事物的速度,可以認識明顯的或隱藏的事物,可以認識能用語言來表達或不能用語言來表達的事物,可以認識永恆不變或變化無常的事物。
§1.20
聖典智在感官智之後。(可分為)兩類:多數(及)十二種。(śrutam mati-pūrvaṃ dvy-aneka-dvadāśa-bhedam.)
〔註釋〕
本節論述聖典智。耆那教認為聖典智必須依感官智為基礎,通過感官智得到。故稱「在感官智之後」。聖典智分為兩類:肢及肢外。肢(Aṅga),指耆那教的基本經典《十二肢》;肢外,指十二肢以外的其它經典。肢外的經典很多,故稱「多數」;肢祇有十二部,故稱「十二」。
§1.23
對於其它,它由上述原因而生。(但此時它又)分成六種。(yathokta-nimittaḥ ṣaḍ-vikalpaḥ śeṣānām.)
〔註釋〕
這三節論述直觀智。
耆那教把一切眾生分成四類:天(devā,與佛教之「天」完全相同)、人、傍生(即畜生)、地獄住者(即鬼),見§2.6。故§1.23所謂的「其它」,指人及傍生。所謂「上述原因」,據作者原註是指「抑止及滅盡產生智障的業」。關於抑止、滅盡業的問題,請參見第九章、第十章。
這三節意為,直觀智可分為兩種,對於天及鬼來講,它是生與俱來,先天就有的。對於人類及畜生來說,它是在抑止、滅盡了產生智障的業之後產生的。而人類與畜生所具有的後一種直觀智又可以因場所的變更而分為六種不同的情況,它們是:因場所的變更而(1)消滅者;(2)不消滅者;(3)逐漸減少者;(4)逐漸增大者;(5)又減少、又增大者;(6)不變者。
空衣派的刊本將§1.21與§1.22兩節合為一節,作「住地獄者及諸天的直觀智是與生俱有的。」(bhavapratyayo 'vadhir devā-nārakāṇām.)
§1.24
他心智分(單純)直覺和廣泛直覺。(ṛju-vipulamatī manaḥparyāyaḥ.)
〔註釋〕
本節及下一節論述他心智。
單純直覺(ṛjumati)指立刻能直接覺知他人心中現在正在想什麼的他心通功能;廣泛直覺(vipulamati)指連別人心中的複雜思維,即過去曾有過的、未來將會有的思維都能察知的他心通功能。
§1.25
其差別則根據清淨及不壞。(viśuddhy-apratipātābhyām tad-viśeṣ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廣泛直覺比單純直覺更高一等。即它比較清淨;且具有永久性,一旦得到後,再不會喪失,所以稱為「不壞」。
§1.26
根據清靜、範圍、所有者、對境(的不同,來區別)直觀智和他心智。(viśuddhi-kṣetra-svāmi-viṣayebhyo 'vadhi-manaḥparyāyayoḥ.)
〔註釋〕
本節論述直觀智與他心智的差別。
耆那教認為他心智比直觀智:(1)更加清靜(viśuddhi);(2)作用範圍(kṣetra)更大;(3)一切眾生都可能有直觀智,但祇有聖者纔能具備他心智,即所有者(svāmi)不同;(4)直觀智的對象是粗大的物質世界,而他心智的對象是精微的精神世界,即對境(viṣaya)不同。
§1.27
與感官智及聖典智相關的(對境)在於一切實體,(而)不在於一切樣態。(mati-śrutayor nibandhaḥ sarva-dravyeṣv asarva-paryāyeṣu.)
〔註釋〕
本節意為感官智及聖典智可以認識一切實體,但它們未必能認識一切樣態。
在空衣派刊本中,本節缺「一切實體」之「一切」(sarva)一詞。
§1.29
〔註釋〕
「它」指直觀智認識的對象。據作者原註,本節意為他心智能夠認識直觀智所能認識的一切對象。不僅如此,它還能認識人的一切思維。另一種解釋說,「無限部分」是指該認識對象的「細微的形式」。
§1.30
與完全智相關的(對境),在於一切實體及樣態。(sarva-dravya-paryāyeṣu kevalasya.)
〔註釋〕
本節論述完全智的認識對象。由於完全智最圓滿、最完善,所以它以一切實體、一切樣態作為自己的認識對象。
關於完全智,還可參見第十章關於解脫者的論述。
§1.31
在一(命)中同時有從一(智)到四(智)的區分。(ekādīni bhājyāni yugapad ekasminn ā caturbhyaḥ.)
〔註釋〕
前面§1.27至§1.30論述了五種智的認識對象。本節論述五種智以怎樣的方式存在於某一生命體中。耆那教認為,這五種智不能同時存在於某一個生命體中。每個生命體可以祇有一種智,此時為完全智;可以同時有兩種智,此時為感官智與聖典智;可以同時有三種智,此時為感官智、聖典智與直觀智或感官智、聖典智與他心智;可以同時有四種智,即除了完全智之外的其它四種智。雖然幾種智可以同時並存在一個生命體中,但在某一特定時刻,祇能由一種智活動。此外,耆那教認為除了完全智外,其它四種智都不是常恆永存的。
§1.34
觀察法有無差別觀、共性觀、個性觀、現狀觀、習慣義觀(等五種)。(naigama-saṃgraha-vyavahāra-ṛjusūtra-śabdā nayāḥ.)
本節與下節解釋§1.6中提到的觀察法。
無差別觀(naigama),作者在原註中解釋說:「當我們講瓶時,我們是指按照作瓶者的意圖而作出的,上部為環狀,口長頸圓,下部成球狀,有運水、蓄水作用的,被燒製成種種色彩的那麼一種特殊的實體。而毫無差別地看待這一個特殊體(即某一個特定的瓶)或所有這一切種類(即所有的瓶),即是naigama。」亦即無差別地等觀個別與一般,或從個別事物中攝取它與其它事物的共性而拋棄其個性的觀察法。
共性觀(saṃgraha),作者在原註中說:「指由名稱等而突出出來的關於現在、過去、將來的瓶子的一般性理解。」即不看個性,祇看共性的觀察法。至於無差別觀與共性觀的區別,有的研究者認為前者是指從個別到一般的動態觀察法,後者是對共性(一般)的靜態觀察法。有的研究者認為前者是從空間來講的,後者是從時間來講的。
個性觀(vyavahāra),即注重考察事物個性的觀察法。
現狀觀(ṛjusūtra),作者在原註中說:指「善於對現在存在的對象作正面的解釋。」又說:「如掌握現狀觀,則應能簡單知道對現在的對境的把握。」故現狀觀係指對現存事物現狀的觀察及表述。
習慣義觀(śabda),作者在原註中說:指「反映了名稱中的既定觀念的詞彙與它的內容間的表象。」研究者認為,所謂習慣義觀是從語言方面來講的,指觀察人們賦於某一詞彙的習慣含義,並了解以一些同義詞來表述一定的事物。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還包括同義詞差別觀、作用觀兩種,共為七種觀察法。
同義詞差別觀(samabhirūḍha),指按通常的語源來觀察同義詞的差別。
作用觀(evaṃbhūta),作者在原註中的解釋非常簡略,難於理解。研究者一般認為作用觀指當用某一詞彙表述事物時,觀察該詞彙從語源上講,有無特定的作用。
按耆那教的觀點,上述七種觀察法可分為兩大類:實體觀,樣態觀。圖示如下:
第二章
§2.1
命的真實狀態可分業的抑制狀態、業的滅盡狀態、混合狀態、業的活動狀態及自然狀態。(aupaśamika-kṣāyikau bhāvau miśraś ca jīvasya svatattvam auadyika-pāriṇāmikau ca.)
〔註釋〕
從本章到第四章,主要論述七諦之第一諦——命(jīva)。
耆那教認為命依據它與行為的結果——業——的結合情況不同而處於各種不同的狀態中。一般分如下五種。
(1)業的抑制狀態(aupaśamika):此時,纏繞命的業處於不活動的靜止狀態。
(2)業的滅盡狀態(kṣāyika):此時,業已被消滅。
(3)混合狀態(miśra):即此時業的抑制狀態與業的滅盡狀態正相互混合,亦即處在業正趨向於滅盡的狀態。此時亦稱:kṣāyopaśamika。
(4)業的活動狀態(auadyika):此時業正處於積極活動的狀態。
(5)自然狀態(pāriṇāmika):此時的命與業沒有任何關聯,即命顯現、回歸其本源狀態。
§2.2
順次有二種、九種、十八種、二十一種、三種的區別。(dvi-nava-aṣṭādaśa-ekaviṃśati-tri-bhedā-yathākramam.)
〔註釋〕
本節意為命的上述五種狀態,每種還可細分為若干種情況。即:業的抑制狀態可分為二種,業的滅盡狀態可分成九種等等。從§2.3至§2.7即詳論命的這五種狀態的分類。
§2.3
(在業的抑制狀態可分為)正與行(兩種)。(samyaktva-cāritre.)
〔註釋〕
「正」即「正智」。「行」即「正行」。
本節意為,業如果被抑制,則精神上就可以顯現正智、正行。有的研究者認為,「正」包括「正見」、「正智」。所以,業如果能被抑制,則正見、正智、正行三寶俱可顯現。
§2.4
(在業的滅盡狀態再加上)智、見、施與、利得、受用、皆用、精進。(jñāna-darśana-dāna-lābha-bhoga-upabhoga-vīryāṇi ca.)
〔註釋〕
前一節的「正」、「行」再加上本節的「智」等七種,即為九種業的滅盡狀態。
智,即正智。本節中的正智與前一節中的「正智」不同。前一節的「正智」是指業被抑制後,剛開始逐漸顯現的正智,而這兒的正智是指業滅盡後呈現出的完美狀態的正智。
見,指正見。有些註釋者認為上一節中的「正」已包括了正見。他們認為上一節所講的正見指業被抑制後,剛開始逐漸顯現的正見;本節所講的正見則是指業滅盡後顯現出的完美狀態的正見。
施與(dāna):這裡是指把「無畏」施與人,使人勇敢不懼。亦即佛教中所謂的「施無畏」。
利得(lābha):因業滅盡而得完全智的人即使不吃飯也能生存,因在其身體中有一種能同化外界物質而為3己用的力量。相當於中國所說的「辟穀」。也可簡單地解釋為可得到無限的利益。
受用(bhoga):能得到天雨花之類的供養。
皆用(upabhoga):能隨意幻生寶座、天蓋等物並享用它們。
精進(vīrya):在佛教中,此詞意為不斷地努力。但在耆那教中,此處意為無限的力量。
§2.5
(在業的抑制與滅盡的混合狀態可分)四種智、三種無智、三種見、五種得、正、行、禁戒與無禁戒(等十八種)。(jñāna-ajñāna-darśana-(dānādi)-labdhayaś catus-tri-tri-pañca-bhedāḥ samyaktva-cāritra-saṃyamāsaṃyamāś ca.)
〔註釋〕
四種智,指§1.9提到的五種智中的前四種。
三種無智,指§1.32提到的處於謬誤狀態的感官智、聖典智、直觀智。
三種見,指眼見、非眼見、直觀智見。所謂「眼見」,指以眼識為媒介而產生的表象;所謂「非眼見」,指由眼識以外的其它五識為媒介而產生的觀念。所謂「直觀智見」指由直觀智產生的信念。
五種得,即前一節中所講的施與、利得、受用、皆用、精進。但人在業的抑制與滅盡的混合狀態所具有的這五種得,要比人在業的滅盡狀態所具有的這五種得能力要差一些。
正、行,同§2.3。但此時的正、行不如前者純粹。
禁戒與無禁戒,意為應遵守部分戒律。禁戒(saṃyama),原義為自我控制或感官控制,轉化為有關控制自我及感官的戒律。可參見第七章。
§2.6
(在業的活動狀態,則分)四趣、四濁、三相、一邪見、一無智、一無禁戒、一不成之性及六彩(等二十一種)。(gati-kaṣāya-liṅga-mithyādarśana-ajñāna-asaṃyata-asiddhatva-leśyāś catuś-catus-try-eka-eka-eka-eka-ṣad-bhedāḥ.)
§2.7
(在本然狀態則分)命性、可能性及不可能性等。(jīva-bhavya-abhavyatvā-dīni ca.)
〔註釋〕
「命性」(jīvatva),在此指具有「活力」、「活性」、「精神性」、「靈性」。
「可能性」(bhavyatva),指可能得到解脫的性質。
「不可能性」(abhavyatva),指不可能解脫的性質。
本節意為生命具有這麼三種基本性質。關於「不可能性」,可與佛教所謂「斷絕善根」的說法相參照。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最後的「等」字。但據作者原註,這兒的「等」還包括有「存在性」、「個別性」、「作者性」等意義。
§2.8
(命的)特徵是意向性。(upayogo lakṣaṇam.)
〔註釋〕
本節及下一節論述命的特徵。
意向性(upayoga),是耆那教的專門術語,指在生命現象中存在著的廣義的精神作用。它表現為針對某個目標而產生的精神活動,很難確切翻譯。可參見§2.9、§2.19。
§2.10
(命分為二種:)輪迴者與解脫者。(saṃsāriṇo muktāś ca.)
〔註釋〕
耆那教的命可總括為解脫者與輪迴者兩種。所謂解脫者,即已經從業的束縛中解脫出來的命。可參見第十章的有關論述。所謂輪迴者,即正在輪迴中的命。從下一節開始到§2.52,綜述了輪迴中的命的一般情況。第三、第四章又分別論述了在地獄、地面、天界等三界中輪迴著的命的情況。
§2.18
(功能的)獲得與意向性為作用根。(labdhy-upayogau bhāvendriyam.)
〔註釋〕
從§2.15到本節講根的結構方式。耆那教從體、用兩個方面去考察根,認為根可分成實體根和作用根。這種思維方式值得注意。以眼根為例,耆那教認為瞳孔是根自體、眼瞼等是輔助根,兩者均有實體,稱為實體根。眼睛具備一種可以看見外物的能力,這種能力使眼睛看到外物,這就是功能的獲得。為了看某一事物而顯現出的精神活動則屬意向性。後兩者均沒有實體,稱為作用根。
按照耆那教哲學的一般觀念,根屬於色法,即為物質性的存在。而本節所講的「功能的獲得」與「意向性」實際都是精神性活動。但耆那教認為這些精神性活動也都是根,屬於色法,這是值得注意的。佛教也有類似的觀點。
§2.19
〔註釋〕
據作者原註,此節意為感官智的意向性存在於觸覺等感覺中。
這一節的內容與上下文不甚連貫。空衣派刊本無此節,而以下一節為自己的§2.19節。故從§2.19起,空衣、白衣兩派的刊本的編號逐次差一節,直至§2.49至。
§42.21
它們的對象是觸、味、香、色、聲。(sparśa-rasa-gandha-varṇa-śabdās teṣām arthāḥ.)
〔註釋〕
這兩節論述根的分類及認識對象。由於把根分作身、舌、鼻、眼、耳是印度比較普遍的方法,故本經對此未作詳論。
§2.23
直至風的諸(生物)有一個根。(vāyu-antānām ekam.)
〔註釋〕
此節意為從地到風,即地、水、植物、火、風等五類東西都是具備一個根的生物。這裡所謂的「直至風」,是指§2.13、§2.14兩節所排列的次序。耆那教認為這些生物具備的那個根是「身」,或稱「皮」,即具備觸覺。
空衣派的刊本此節為:「直至植物的(生物)有一個根。」(vanaspaty-antānām ekam.)這兒所謂的「直至植物」,是按照空衣派刊本的排列次序來講的,故也同樣是說地、水、火、風、植物等五類東西具備觸覺。兩者表述方式雖不同,理論內容是一致的。參見§2.13、§2.14。
§2.26
在趣的分離處,有業身在活動。(vigraha-gatau karma-yogaḥ.)
〔註釋〕
「趣」,即四趣。「趣的分離處」,即一個趣與另一個趣的結合部,或從一個趣到另一個趣的轉折處。「業身」,此處原文為「業」(karma),但實際指業身(kārmaṇaśarīra)。關於「業身」,可參見§2.37至§2.49的有關內容。
本節意為,生物死後,在命從一個趣趨向另一個趣的輪迴過程中,祇有業身作為聯係前後生的主體在活動,在起作用,在推進這一過程。
§2.29
而輪迴(著的命)有少於四次的(方向上的)曲折。(vigrahavatī ca saṃsāriṇaḥ prāk-caturbhyaḥ.)
〔註釋〕
命在運動時,必須沿直線前進,不能繞曲線。正在輪迴的命為了改變運動的方向以進入新的趣,可以在某一點曲折,但曲折後仍必須沿直線前進,且這種曲折不能超過三次。解脫了輪迴的命不會有曲折,它直線昇入天穹。
§2.32
(命的出生形式)有凝集生、胎生、化生(三種)。(saṃmūrchana-garbha-upapātā janma.)
〔註釋〕
命本身是無始無終的,它既不會被產生,也不會被消滅。但是,由於業力作用,它可以輪迴於四趣。本節至§2.35論述命在輪迴的過程中以怎樣的形式出生到某一趣。
耆那教主張的凝集生、胎生、化生與婆羅門教主張的卵生、胎生、濕生、芽生;佛教主張的卵生、胎生、濕生、化生可相參照。
§2.34
胎生是胞衣生、卵生和無膜生。(jarāyu-aṇḍa-potajānāṃ garbhaḥ.)
〔註釋〕
胞衣生(jarāyu),該詞在佛教中譯為胎生,指哺乳動物的產育方式。但在耆那教中指出生時幼體外有胞衣,故與佛教的胎生還有所不同。
卵生(aṇḍa),指由卵孵化而生。
無膜生(potaja),耆那教認為獅子等野獸雖是胎生,但幼崽出生時外無胞衣,故稱無膜生。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jarāyuja-aṇḍaja-potānāṃ garbhaḥ.」意義相同。
§2.39
光亮身以前(的各身所擁有的)微點,(後者依次比前多)無數倍。(pradeśato 'saṃkhyeya-guṇaṃ prāk taijasāt.)
〔註釋〕
「光亮身以前的各身」,指粗大身、可變身、取得身三種。「微點」(pradeśa),這是耆那教特有的術語,指物質性的原子。原子可以相互結合成複合體,複合體的質料要粗於原子。
§2.43
(故光亮身及業身)存在於一切(生物)之中。(sarvasya.)
〔註釋〕
耆那教認為一個命祇要墮入輪迴,光亮身、業身就開始與它結合。祇要命繼續輪迴下去,這種結合是不會解脫的。故此說這二身存在於一切輪迴著的生物之中。
§2.44
一個(命)以這(二個身)為開始,直到同時享有四個身。(tad-ādīni bhājyāni yugapad ekasya ā caturbhy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與光亮身及業身結合的命在輪迴中不斷運動,便逐漸取得其它身。但是,一個命不可能同時兼有可變身與取得身,因此,它最多祇能同時具有四個身。
§2.49
取得身祇存在於能默記十四前的(高僧)。(此身)吉祥、潔白,(且任何東西都)不能妨礙(此身的活動)。(śubhaṃ viśuddham avyāghāti cā 'hārakaṃ caturdaśa-pūrva-dharasyai'va.)
〔註釋〕
十四前(caturdaśapūrva),是耆那教經典十二肢中的最後一肢。據說,這是由大雄親口傳述的,是所有耆那教經典中最重要的一部。據耆那教傳說,約在公元前三百年左右,比哈爾一帶的耆那教徒曾在濕陀羅薄陀羅(sthūlabhadra)的主持下進行了一次結集(會誦經典)。當時,十二肢中的其它十一肢都會誦出來,但沒有人能正確、完整地誦出最後一肢——十四前。於是,他們便邀請當時正在尼泊爾山中修苦行的濕陀羅薄陀羅的教師薄陀羅婆睺(bhadrabāhu)前來傳授該經,但被薄陀羅婆睺拒絕。後薄陀羅婆睺把濕陀羅薄陀羅召到自己的住處,向他秘密傳授了這十四前,同時嚴禁他將最後四前外傳他人。再後來,連前十前也無人知曉了,這一肢便完全失傳。
空衣派刊本無「能默記十四前的高僧」等詞,代之以「達到修道的第六個階位、尚未(最後)完成的聖者。」(pramatta saṃyata.)
§2.51
諸天則不然。(na devāḥ.)
〔註釋〕
即諸天神有男女性區別。
在空衣派刊本中,還有這麼一節:
(§2.52)其餘的有三性。(śeṣās tri-vedāḥ.)
即,胎生的有男、女、中性的區別。但白衣派刊本無此節。
§2.52
化生者、最後身者、最勝者、有無數量年壽者,(此等生物)的壽命不會離去。(aupapātika-caramadeha-uttamapuruṣa-asaṃkhyeyavarṣāyuṣo 'napavartyāyu aḥ.)
〔註釋〕
本節論述壽命問題。所謂「壽命不會離去」不是指永生不死,而是說那幾類生物均可終其天年,而不像其它一些生物會因種種原因而中途夭亡。至於這幾類生物的壽限,可參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關敘述。
「最後身」,指處於輪迴的最後階段的人。
「最勝者」,指宗教導師、轉輪聖王之類的人。
「有無數量年壽者」,耆那教認為在人及其它胞衣生者中,有的年壽之長,無法計算。
空衣派的刊本將「最後身」、「最勝者」合為一項,作「達到最後身的最勝者」(caramottamadeha)。但作者原註是把這二項分別解說的。
第三章
§3.1
安立於強韌的水、風、虛空上的,(依次為)玉光地、礫光地、砂光地、泥光地、煙光地、闇光地、大闇光地等七地。(它們)愈下層愈高闊。(ratna-śarkarā-vālukā-paṅka-dhūma-tamo-mahātamaḥ-prabhābhūmayo ghanāmbu-vāta-ākāśa-pratiṣṭhāḥ saptā 'dho 'dhaḥ pṛthutarāḥ.)
§3.2
地獄就在其中。(tāsu narakāḥ.)
〔註釋〕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其中依次有三百萬、二百五十萬、一百五十萬、一百萬、三十萬、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五,以及五個地獄。」(tāsu trimśat-pañcaviṃśati-pañcadaśa-daśa-tri-pañcanaika-naraka-śata-sahasrāṇi pañcaiva yathākramam.)
§3.3
總是有更惡的心的色彩、環境、身體、感受、結果。(nityāśubhatara-leśyā-pariṇāma-deha-vedanā-vikriyāḥ.)
〔註釋〕
地獄中的命所在的層次愈往下,其噁心的色彩愈濃,環境愈惡劣,身體愈粗劣,感受愈痛苦,結果愈壞。
§3.5
且在四地之前者,要承受給人製造痛苦的阿修羅所製造的痛苦。(saṃkli-ṣṭāsura-udīrita-duḥkhāś ca prāk caturthyāḥ.)
〔註釋〕
「阿修羅」(asura),魔神。
本節意為在玉光地、礫光地、砂光地三層地獄中的眾生,除了承受互相製造的痛苦外,還要承受阿修羅給予的痛苦。
§3.6
在它們之中,眾生生存的最長期限,(按七地層次,依次)為一、三、七、十、十七、二十二、三十三如海量。(teṣv eka-tri-sapta-daśa-saptadaśa-dvāviṃśati-trayastriṃśat sāgaropamā sattvānāṃ parā sthitiḥ.)
〔註釋〕
「如海量」(sāgaropama),是耆那教特有的數量單位。這是一個巨大的天文數字,據說是§3.19中所提到的巴利堯巴姆的一千萬倍。
§3.7
贍部洲、5鹹海等均是有清淨名稱的大洲、大海。(jambūdvīpa-lavaṇādayaḥ śubhanāmāno dvīpa-samudrāḥ.)
§3.9
其中央為贍部洲,廣袤為百千由旬,以麥若山為臍。(tan-madhye meru-nābhir vṛtto yojana-śatasahasra-viṣkambho jambūdvīpaḥ.)
〔註釋〕
各洲、各海均呈環狀。唯有中央的贍部洲是圓形。贍部洲的中央是高聳的麥若(meru)山,亦即佛教所說的須彌山。
§3.10
此(贍部洲)內有婆羅多地區、雪山地區、哈利地區、維德哈地區、拉姆耶伽地區、海拉奴耶瓦塔地區、愛拉瓦塔地區等(七個)區域。(tatra bharata-haimavata-hari-videha-ramyaka-hairaṇyavata-airāvatavarṣāḥ kṣetrāṇi.)
〔註釋〕
婆羅多(bharata)地區,即印度,位於贍部洲最南部。雪山地區(haimavata)、哈利(hari)地區、維德哈(videha)地區、拉姆耶伽(ramyaka)地區、海拉奴耶瓦塔(hairaṇyavata)地區、愛拉瓦塔(airāvata)地區等六個地區依次向北排列。這七個地區由下節提到的諸山脈分隔開。
§3.11
分隔它們的是東西走向的雪山、大雪山、尼夏達山、尼羅山、魯戈明山、西伽林山。(tad-vibhājinaḥ pūrvāparāyatā himavan-mahāhimavan-niṣadha-nīla-rukmi-śikhariṇo varṣadhara-parvatāḥ.)
〔註釋〕
雪山(himavan)、大雪山(mahāhimavan)、尼夏達山(niṣadha)、尼羅山(nīla)、魯戈明山(rukmi)、西伽林山(śikharin)等六座山脈分隔上述七個地區。
(§3.12)(這些山脈順次為)金色、白色、熔金色、琉璃色、銀白色、金色。(hema-arjuna-tapanīya-vaiḍūrya-rajata-hemamayāḥ.)
從本節起,直到(§3.32)均為空衣派刊本獨有,而白衣派刊本沒有的內容。
(§3.13)山坡上鑲有各種寶石,山頂的最廣部分與山腳的最廣部分相等。(maṇivicitra-pārśvā upari mūle ca tulya-vistārāḥ.)
(§3.14)其上各有蓮池、大蓮池、底根恰池、坎夏哩池、大白蓮池、白蓮池。(padma-mahāpadma-tigiñcha-keśari-mahāpuṇḍarīka-puṇḍarīkahradās teṣām upari.)
〔註釋〕
這六個池分別在§3.11提到的六道山脈上。
(§3.15)其第一池長為一千由旬,寬為長的一半。(prathamo yojana-sahasra-āyāmas tad-ardhaviṣkambho hradaḥ.)
(§3.16)有十由旬深。(daśayojana-avagāhaḥ.)
(§3.17)其中央有一由旬長的蓮花。(tan-madhye yojanaṃ puṣkaram.)
〔註釋〕
蓮花乃喻指池中島嶼的形狀。下節所謂的「蓮花」也是指池中的島嶼。
(§3.18)(直到底根恰池的)池(各各)為(其前之池的)二倍,其蓮花亦然。(tad-dviguṇa-dviguṇā hradāḥ puṣkarāṇi ca.)
「由旬」(yojana),印度長度單位,駕牛車走一天的路程,約合15公里。
「直到底根恰池」,即指蓮池、大蓮池、底根恰池等諸池。
(§3.19)在這(六個島上),住有(六個)女神,(各各)為修哩、赫哩、篤哩底、基魯底、布底、羅戈修米。她們的壽量為一個巴利堯巴姆。她們與地位相當的天女及會眾共住。(tan-nivāsinyo devyaḥ śrī-hrī-dhṛti-kīrti-buddhi-lakṣmyaḥ palyopama-sthitayaḥ sa-sāmāni-kapariṣatkāḥ.)
〔註釋〕
修哩(śri)、赫哩(hrī)、篤哩底(dhṛti)、基魯底(kīrti)、布底(buddhi)、羅戈修米(lakṣmi)均為居住在六條山脈頂上大池中島嶼上的女神,她們手下均有相應的天女與徒眾。
「巴利堯巴姆」(palyopama),耆那教時間單位。耆那教認為,假設有一個大桶,直徑與高各為一由旬,每隔七天,便長滿一桶細毛。如果有一個人,每次拿走一根細毛,把一百年內長出的所有細毛全部拿光所需的時間,就是一個巴利堯巴姆。
(§3.20)恆河、印度河、若赫德河、若赫達娑河、哈哩德河、哈哩甘達河、悉達河、悉陀達河、那哩河、那拉甘達河、蘇筏那河、魯皮亞庫拉河、拉克達河、拉克托達河為流過(前述贍部洲七區)中央的河流。(gaṅgā-sindhu-rohid-rohitāsyā-harid-harikāntā-sītā-sītodā-nārī-narakāntā-suvarṇā-rūpyakūlā-raktā-raktodāḥ saritas tan-madhyagāḥ.)
(§3.21)(這十四條河)每二條(在一區),其最初的(河)向東流。(dvayor dvayoḥ pūrvāḥ pūrvagāḥ.)
〔註釋〕
「恆河」(gaṅgā)、「印度河」(sindhu)、「若赫德河」(rohid)、「若赫達娑河」(rohitāsyā)、「哈哩德河」(harid)、「哈哩甘達河」(harikāntā)、「悉達河」(sītā)、「悉陀達河」(sītodā)、「那哩河」(nārī)、「那拉甘達河」(narakānta)、「蘇筏那河」(suvarṇā)、「魯皮亞庫拉河」(rūpyakūlā)、「拉克達河」(raktā)、「拉克托達河」(raktodā)等十四條河分別配屬贍部洲的七個區域,每區二條。婆羅多區為恆河與印度河。所謂「最初的河」,指婆羅多地區的第一條河,即恆河。
(§3.22)其餘(的河)向西流。(śeṣās tv aparagāḥ.)
(§3.23)恆河、印度河等(河流)被一萬四千條支流所包圍。(caturdaśa-nadī-sahasra-parivṛtā gaṅgā-sindhu-ādayo nadyaḥ.)
〔註釋〕
本節敘述恆河、印度河擁有的支流。據說,其它每個地區的兩條河的支流數目,依次是前一地區的支流的倍數。每一地區的河流,均發源於(§3.14)提到的山頂大池。
(§3.24)婆羅多地區的最廣部分為五百二十六又十九分之六由旬。(bharataḥ ṣaḍviṃśati-pañca-yojana-śata-vistarāḥ ṣaḍ cai-'konaviṃśati bhāgā yojanasya.)
(§3.25)直到維德哈地區,各(分割該地區的)山脈和諸地區的幅員,各為其(南方山脈及地區)的二倍。(tad-dviguṇa-dviguṇa-vistārā varṣadhara-varṣā videhāntāḥ.)
〔註釋〕
即大雪山山脈與雪山地區的幅員是雪山山脈與婆羅多地區的兩倍。尼夏達山脈與哈利地區的幅員,又是大雪山山脈與雪山地區的兩倍。
本節梵文原文出現兩次「兩倍(dviguṇa)」,意為山脈是其南方山脈的兩倍;地區也是其南方地區的兩倍。
(§3.26)(由維德哈地區)以北,與其南相等。(uttarā dakṣina-tulyāḥ.)
〔註釋〕
即維德哈地區以北各地區的寬度又逐漸縮小,與南方相對應。
為了便於理解,將耆那教心目中的贍部洲形態圖示如下(見第392頁):
圖中山脈的寬度本應是它南面(或北面)山脈寬度的兩倍,但為了方便起見,畫作一直線。關於提婆俱盧地區、烏達拉俱盧地區請參見(§3.29)及§3.16。
(§3.27)婆羅多地區及愛拉瓦塔地區(的人的壽命、福祿、身長),按六時(劫)的增加與減少,而有長短變化。(bharata-airāvatayor vṛddhi-hrāsau ṣaṭ-samayābhyām utsarpiṇy-avasarpiṇībhyām.)
〔註釋〕
本節論述婆羅多及愛拉瓦塔地區的人的壽命、福分及身長。耆那教認為劫分兩種,逐漸增加的劫與逐漸減少的劫。每劫又各分六個時期,故稱「六時劫」。在增加的劫中,婆羅多等地區的人的壽命、福分、身長按六個不同時期愈來愈長,而在減少的劫中,則愈來愈短。可與佛教關於劫的理論相對照。
贍部洲示意圖
(§3.28)在這兩地區後面的諸地方,無變化。(tābhyām aparā bhūmayo 'vasthit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在婆羅多之北,愛拉瓦塔之南的各地區的人的壽命、福分及身長是固定的,不會因劫而變化。
(§3.29)雪山地區、哈利地區、提婆俱盧地區(的眾生),各各一定有一、二、三巴利堯姆量的壽量。(eka-dvi-tri-palyopama-sthitayo haimavataka-hārivarṣaka-daivakuravakāḥ.)
〔註釋〕
這兩節意為:雪山地區及海拉奴耶瓦塔地區的眾生的壽命,固定為一個巴利堯巴姆;哈利地區與拉姆耶伽地區的眾生的壽命固定為二個巴利堯巴姆;提婆俱盧地區及烏達拉俱盧地區的眾生的壽命固定為三個巴利堯巴姆。
(§3.31)在維德哈地區,壽命是可以計算的。(videheṣu saṃkhyeya-kālāḥ.)
(§3.32)婆羅多地區的面積為全部贍部洲的一百九十分之一。(bharatasya viṣkambho jambūdvīpasya navati-śata-bhāgaḥ.)
〔註釋〕
上面從(§3.12)至(§3.32)均是空衣派刊本有而白衣派刊本沒有的內容。故下一節§3.12在空衣派刊本中為(§3.33)。
§3.14
直到摩奴消達羅山之間有人。(prāṅ mānuṣottarān manuṣyāḥ.)
〔註釋〕
摩奴消達羅(mānuṣottarā)山是位於浦濕卡羅洲中部的環形山,把浦濕卡羅洲分成內外兩圈。本節意為從贍部洲到浦濕卡羅洲的內側,都有人居住。
§3.15
為雅利安人和姆利修人。(āryā mliśaś ca.)
〔註釋〕
耆那教把婆羅多分成六個地區,認為在中央地區居住的是雅利安(āryā)人,其餘的地區,以及直到浦濕卡羅洲內側居住的全是姆利修(mliśa)人,即野蠻人。空衣派的刊本把姆利修人寫作姆列恰(mleccha)人,意義相同。
§3.16
除了提婆俱盧及烏達拉俱盧之外,婆羅多地區、愛拉瓦塔地區和維德哈地區是業地。(bharata-airāvata-videhāḥ karma-bhūmayo 'nyatra devakuru-uttarakuru-bhyaḥ.)
第四章
§4.2
第三群心的色彩是黃色的。(tṛtīyaḥ pīta-leśyaḥ.)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此節為:「從第一群到第三群,最終的色彩是黃色的。」(āditas triṣu pītānta-leśyāḥ.)意為:第一群心的色彩是黑色的,第二群心的色彩是青色的,第三群心的色彩是黃色的。
§4.3
直到迦爾巴住神為止,各各分為十、八、五、十二。(daśa-aṣṭa-pañca-dvādaśa-vikalpāḥ kalpopapanna-paryant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從第一群神開始,到第四群神中的迦爾巴住神為止,這些神又各可分為十類、八類、五類、十二類。具體分法見§4.11至§4.20。
§4.4
且各各有因陀羅、諸侯、三十三天、謀臣、親兵、世界的保護者、士兵、民眾、僕役、罪人(之分)。(indra-sāmānika-trāyastriṃśa-pāriṣadya-ātmarakṣa-lokapāla-anīka-prakīrṇaka-ābhiyogya-kilbiṣikāś caikaśaḥ.)
§4.5
中間住神與星光神中沒有三十三天及世界的保護者。(trāyastriṃśa-lokapāla-varjyā vyantara-jyotiṣkāḥ.)
〔註釋〕
中間住神為第二群神;星光神為第三群神。
§4.6
最初之二,各有兩位因陀羅。(pūrvayor dvīndr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在第一群及第二群的各類諸神中,每類各有兩位因陀羅。因為第一群有十類天神,第二群有八類天神(參見§4.11、§4.12),故第一群天神中共有二十位因陀羅,第二群天神中共有十六位因陀羅。
§4.7
有直到黃色的色彩。(pītānta-leśyāḥ.)
〔註釋〕
據作者原註,本節意為第一群、第二群兩群天神有直到黃色的四種色彩。但這種說法與§4.2的論述相矛盾。故空衣派刊本把本節刪掉了,並修改了前述§4.2的內容。刪改後行文似乎合理了一些,但這樣一來,從本節以下,白衣、空衣兩種刊本的編號便相差一節。
§4.8
直到阿依夏那神,都進行肉體的交媾。(kāya-pravīcārā ā aiśānāt.)
〔註釋〕
阿依夏那(aiśāna)神是第四群神中的第二類。
本節意為,從第一群諸神直到第四群第二類阿依夏那神都有性欲並進行肉體交媾。
§4.11
宮住神有阿修羅童子、那伽童子、電光童子、妙翅童子、火童子、風童子、雷童子、巨海童子、洲童子、方位童子(等十類)。(bhavana-vāsino 'sura-nāga-vidyut-suparṇa-agni-vāta-stanita-udadhi-dvīpa-dikkumārāḥ.)
§4.12
中間住神有緊那羅、妖魔、大螭、乾闥婆、藥叉、羅叉、部多鬼、比舍者鬼(等八類)。(vyantarāḥ kinnara-kimpuruṣa-mahoraga-gāndharva-yakṣa-rākṣasa-bhūta-piśācāḥ.)
§4.13
星光神有日、月、行星、星宿、離散星(等五類)。(jyotiṣkāḥ sūryāś candramaso graha-nakṣatra-prakīrṇat rakāś ca.)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日、月合寫作「sūryacandramasau」;將離散星寫作「prakīrṇaka」,意義相同。
§4.16
在外部的,則固定不動。(bahir avasthitāḥ.)
〔註釋〕
「星光神」(jyotiṣka)即前述第三群神。有「日」(sūrya)、「月」(candramas)、「行星」(graha)、「星宿」(nakṣatra)、「離散星」(prakīrṇa)之分。上述星光神又可分為兩類,一類在人世間活動,它們永遠圍繞著麥若山向右巡行,人們以它們作觀測時間的標準。另一類則超越人世間,它們是不運動的。
§4.20
住著善法天、自在主天、常童子天、大因陀羅天、梵天界、朗闥伽天、大白天、千輻條天、阿納達天和浦拉納達天、深淵天和不退天,九之頸飾天、最勝天、殊勝天、勝利天、無敗天、一切義成天。(saudharma-aiśāna-sanatkumāra-māhendra-brahmaloka-lāntaka-mahāśukra-sahasrāresv ānata-prāṇatayor āraṇa-acyutayor navasugraiveyeṣu vijaya-vaijayanta-jayanta-aparājiteṣu sarvārthasiddhe ca.)
「空行神」(vaimānika),即前述第四群神。它分迦爾巴(kalpā )住神與超迦爾巴住神(kalpātīta)兩種。迦爾巴住神,如§4.3所述,共分十二種,即:「善法天」(saudharma)、「自在主天」(aiśāna)、「常童子天」(sanatkumāra)、「大因陀羅天」(māhendra)、「梵天界」(brahmaloka)、「朗闥伽天」(lāntaka)、「大白天」(mahāśukra)、「千輻條天」(sahasrāresv)、「阿納達天」(ānata)、「浦拉納達天」(prāṇata)、「深淵天」(āraṇa)、「不退天」(acyuta)。超迦爾巴住神分六種,即:「九之頸飾天」(navasu graivaya)、「最勝天」(vijaya)、「殊勝天」(vaijayanta)、「勝利天」(jayanta)、「無敗天」(apayājita)、「一切義成天」(sarvārthasiddha)。這十八種天神層層安置,一層比一層高。
空衣派刊本把梵天界分作「梵天」(brahma)與「梵至上天」(brahmottara);把朗闥伽天分作「朗達瓦天」(lāntava)與「迦庇修達天」(kāpiṣṭha);把大白天分作「白天」(śukra)與「大白天」;在千輻條天前又加上「百輻條天」(śatāra)。這樣,空衣派刊本中的迦爾巴住天就有十六種。但空衣派認為,在這十六種天神中祇存在十二位因陀羅,因此,與§4.3所講的迦爾巴住神分成十二種並不矛盾。
§4.21
壽量、力量、快樂量、光明量、色彩的清淨度、根的能力、直觀智的對境(依次)增大。(sthiti-prabhāva-sukha-dyuti-leśyāviśuddhi-indriya-avadhiviṣayato 'dhikaḥ.)
§4.22
行動的領域、身量、所持、增上慢逐漸減少。(gati-śarīra-parigraha-abhimānato hīnāḥ.)
〔註釋〕
「慢」(māna),意謂傲慢自負。「增上慢」(abhimānata),指尚未修行證得果位而自以為證得的一種傲慢。
本節意為,上述十八種天在行動的領域等方面所具有的功能,每種天都大於它的上一層而小於它的下一層。
空衣派的某寫本在本節下還有「且可根據氣息、食、感受、突發力、威力來推斷(這些神的區別)。」(ucchvāsa-āhara-vedanā-upapāta-anubhāvataś ca sādhyāḥ.)但研究者一般認為這句話恐怕是由註釋竄入正文的,故連空衣派一般也不承認它。
§4.23
(而)黃、紅、白的色彩,在於二種、三種、餘種。(pīta-padma-śukla-leśyā dvi-tri-śeṣeṣu.)
〔註釋〕
本節意為,在迦爾巴住神中,前二種神的心的色彩是黃色,接下來三種神的心的色彩是紅色,其餘的神的心的色彩均為白色。
§4.25
世終天住於梵天界。(brahmalokālayā lokāntikāḥ.)
〔註釋〕
「世終天」(lokāntika),指祇要再降生人間一次就可以解脫,從此再不投入輪迴的天神。空衣派及白衣派的某些寫本稱該神為「laukāntika」。
§4.26
§4.27
最勝天等二次之後。(vijayādiṣu dvi-caramāḥ.)
〔註釋〕
「最勝天等」,指位置排在最勝天上方的諸神(包括最勝天在內)。它們至少還要降生人間兩次之後,纔能永久地擺脫輪迴,得到解脫。
§4.28
所謂傍生是指化生及人之外的(其它)生物。(aupapātika-manuṣyebhyaḥ śeṣās tiryagyonayaḥ.)
〔註釋〕
這一節解釋什麼是傍生,插得比較突然。「傍生」又譯「畜生」,耆那教四趣之一。見§2.6的註釋。
§4.29
壽量(sthitiḥ.)
〔註釋〕
在§3.6、§3.17、§3.18諸節中,已論述了地獄、人、傍生的壽命。這兒的壽量,是指天神的壽量。
從本節開始,白衣派、空衣派兩個刊本的差距較大,以下隨處註明。在空衣派刊本中,因前面曾刪掉了§4.7(見§4.7的註釋),故將此節作為§4.28,內容如下:
(§4.28)壽量,阿修羅為一個如海量,那伽為三個巴利堯巴姆,妙翅及洲及其它(逐次)減半個巴利堯巴姆。(sthitir asura-nāga-suparṇa-dvīpa-śeṣāṇāṃ sāgaropama-tripalyopama-arddhahīnamitā.)
這裡講的是第一群天神,即宮住神的壽量。參見§4.11。所謂「妙翅及洲及其它(逐次)減半個巴利堯巴姆」,意或為電光童子、妙翅童子的壽量為二個半巴利堯巴姆;火、風、雷、巨海、洲童子的壽量為二個巴利堯巴姆;而方位童子的壽量為一個半巴利堯巴姆。
§4.36
常童子天為七。(sapta sanatkumāre.)
〔註釋〕
即七個如海量。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
(§4.30)常童子天與大因陀羅天俱為七(個如海量)。(sānatkumāra-māhendrayoḥ sapta.)
§4.37
按照超過三、七、十、十一、十三、十五而增加。(viśeṣa-tri-sapta-daśa-ekādaśa-trayodaśa-pañcadaśabhir adhikāni ca.)
〔註釋〕
據作者原註,此節意為:大因陀羅天的壽命超過七個如海量;梵天界的壽命是七加三即十個如海量;朗闥伽天的壽命是七加七即十四個如海量;大白天的壽命是七加十即十七個如海量;千輻條天的壽命是七加十一即十八個如海量;阿納達天與浦拉納達天是七加十三即二十個如海量;深淵天和不退天是七加十五即二十二個如海量。
(§4.31)按照三、七、九、十一、十三、十五而增加。(tri-sapta-nava-ekādaśa-trayodaśa-pañcadaśabhir adhikāni tu.)
空衣派認為第四群十六種天神(見§4.20的註釋)中的第五、六兩種的壽命是七加三即十個如海量;第七、八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七即十四個如海量;第九、十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九即十六個如海量;第十一、十二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十一即十八個如海量;第十三、十四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十三即二十個如海量;第十五、十六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十五即二十二個如海量。
§4.38
從深淵天、不退天以上,到九之頸飾天、最勝天以上,乃至一切義成天,各各(增加)一。(āraṇa-acyutād ūrdhvam ekaikena navasu graiveyakeṣu vijayādiṣu sarvārthasiddhe ca.)
〔註釋〕
本節意為從九之頸飾天開始,到一切義成天,每一層各增加一個如海量。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4.32),內容與此完全相同。
§4.39
最短為一個巴利堯巴姆及超過它。(aparā palyopamaṃ adhikaṃ ca.)
〔註釋〕
前面講的均是諸天神的最長壽命,本節開始論述諸天神的最短壽命。本節意為:善法天的最短壽命為一個巴利堯巴姆;自在主天的最短壽命略超過它。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4.33),內容與此完全相同。
§4.44
第一地為一萬歲。(daśa varṣa-sahasrāṇi prathamāyām.)
〔註釋〕
§4.43的計算法祇解決了地獄界從第二地至第七地的最短壽命問題。本節則講地獄界第一地(玉光地)的最短壽命。
§4.46
即使對中間住神,也如此。(vyantarāṇāṃ ca.)
〔註釋〕
這兩節意為天界的第一群神宮住神及第二群神中間住神的最短壽命都是一萬歲。
空衣派刊本把§4.44、§4.45、§4.46三節作為(§4.36)、(§4.37)、(§4.38)三節,內容相同。
§4.47
最長壽為一巴利堯巴姆。(parā palyopamam.)
〔註釋〕
本節意為天界第二群神中間住神的最長壽是一個巴利堯巴姆。
空衣派刊本此節略有不同,為:
(§4.39)最長壽比一個巴利堯巴姆更多。(parā palyopamam adhikam.)
第五章
§5.1
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是非命的身。(ajīva-kāyā dharma-adharma-ākāśa-pudgalāḥ.)
〔註釋〕
本章主要論述非命。
非命(ajīva)是耆那教七諦的第二諦。它由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四者組成。
法(dharma)這個詞在印度哲學中一般解釋為客觀物質、宇宙的理法、乃至生活規範、社會職責。但耆那教賦予它特殊的意義。耆那教認為法是一種實體,由於有了它,萬物纔能運動。因此,它是物體得以實現運動的條件。故也有人將它譯作「運動的條件」。
非法(adharma),法的對立面。耆那教認為非法也是一種實體,它的作用是使物體停止運動。故也有人將它譯作「靜止的條件」。
虛空(ākāśa)也是一種實體,命、非命在虛空中存在,在虛空中活動。
補特伽羅(pudgala),該詞本意為人。佛教有時用該詞代替「修行者」,佛教的犢子部則將輪迴的主體專稱為補特伽羅。耆那教的補特伽羅意為物質、材料。它本身有一定的形態,(參見§5.4)是構築世界萬物的基料。由於補特伽羅也是組成人體的基本材料,故亦隱含有「人」的意思。耆那教認為補特伽羅也是一種實體。
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都由無數物質微粒(原子)構成。同時,這四者的集合,又構成了非命,故稱為「非命的身」。身(kāyā),在此有集合、聚集的意思,也有人把它譯作「聚集」。
§5.3
是常住的、無色的。(nityāvasthitāny arūpāṇi.)
〔註釋〕
「常住」(nityāvasthita)是與變化、無常相對的一個概念,指永恆不變。「色」(rūpa),在印度哲學中常用來指物質。但在這兒是指像物質一樣有看得見的形體、有質礙,故「無色」(arūpa)就是沒有一定的形體,也無質礙。
§5.5
直至虛空為單一的實體。(ā ākāśād ekadravyāṇi.)
〔註釋〕
本節意為法、非法、虛空三個實體是單一的。即它們各自都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而補特伽羅與命則是由數量無限的個體組成的。
§5.6
且無作。(niṣkriyāṇi ca.)
〔註釋〕
「無作」(niṣkriya),即不活動,不造作。本節意為法、非法、虛空雖然可以幫助、阻止或容納物體活動,但它們本身都是消極的、不活動的。反之,補特伽羅、命則是積極的、活動的。
§5.7
法、非法的微點是無數的。(asaṃkhyeyāḥ pradeśā dharmādharmayoḥ.)
〔註釋〕
「微點」(pradeśa),耆那教專用術語,指一個原子所能佔據的空間。耆那教認為法、非法雖是單一的,不可分割的物質性實體,但由於它是無色的,即沒有質礙的,且在它內部有無數個小空間(微點),故此可以讓物質原子來佔據。
§5.10
補特伽羅(的微點,分成)能計量的、不能計量的、(和無限的三種)。(saṃkhyeya-asaṃkhyeyāś ca pudgalānām.)
〔註釋〕
本節原文祇有「能計量的」、「不能計量的」兩種,但據作者原註,還應有第三種:無限的微點。
§5.11
原子沒有微點。(na-aṇoḥ.)
〔註釋〕
原子(aṇu),舊譯「微」、「塵」、「極微」,物質不可分割的最小單位。由於它自己祇有一個微點大,祇佔據一個微點的空間,因此,原子內部也就不可能再被分出微點。
§5.12
存在於世界空中。(lokākāśe 'vagāhaḥ.)
〔註釋〕
「世界空」(lokākāśa)是耆那教哲學特有的概念,與「非世界空」(alokākāśa)相對。所謂非世界空指絕對空,世界空則指我們所在的宇宙。
耆那教認為前述五個基本實體僅存在於世界空中,即我們所在的宇宙中,不存在於非世界空中。
§5.14
補特伽羅的份,存在於一微點等中。(ekapradeśādiṣu bhājyaḥ pudgalāṅām.)
〔註釋〕
「份」(bhājya),指被分割後的補特伽羅的某一部分。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被分割以後,可以以一個個原子單獨分立的形式獨立存在,即由一個個的原子佔據虛空中的一個個微點,乃至佔據整個世界空。但它也可以以兩個原子、三個原子……相結合的複合體形式存在,佔據二個微點、三個微點……的空間。
§5.17
法與非法的功能,提供了進行或停止的必要條件。(gati-sthity-upagraho dharmādharmayor upakāraḥ.)
〔註釋〕
本節意為命與補特伽羅的任何活動,或停止活動,均需有法或非法的協助。
§5.22
時間的(功能)存在於延續、轉變、所作及長短等之中。(vartanā pariṇāmaḥ kriyā paratva-aparatve ca kālasya.)
〔註釋〕
耆那教的理論家們對時間的解釋不太一樣。空衣派認為時間也是一種實體(參見§5.38),白衣派未作肯定,但也未作否定。本節意為時間的功能體現在萬物的存在、變化、運動(即「所作」)之中,並體現在對時間長短的度量中。關於轉變,請參見§5.41至§5.44。
§5.24
並具有聲、結合、細微、粗大、形狀、可分、闇、影、熱、光。(śabda-bandha-saukṣmya-sthaulya-saṃsthāna-bheda-tamaś-chāyā-tapo-'dyotavantaś ca.)
〔註釋〕
本節進一步闡述補特伽羅所具有的各種特性:「聲」(śabda);「結合」(bandha),指能結合性;「細微」(saukṣmya),指具有細微的狀態;「粗大」(sthaulya),指具有粗大的狀態;「形狀」(saṃsthāna),指具有一定的形狀;「可分」(bheda),指具有可分性;「闇」(tamaś);「影」(chāyā);「熱」(tapas);「光」(dyota)。
§5.29
所謂「有」,就是具有產生、消滅、延續、結合(四種特徵)。(utpāda-vyaya-dhrauvya-yuktaṃ sat.)
〔註釋〕
空衣派刊本與此略有不同,為:
(§5.29)實體的特徵為有。(sat dravya lakṣaṇam.)
然後,將白衣派刊本的§5.29作為(§5.30),這樣,空衣派刊本就多了一節。
據作者原註,作者在§5.29之前有這麼一段話:「如何來認識法等的存在呢?答:可由特徵來認識。那麼,存在即『有』的特徵是什麼呢?」下面即接本節。由此看來,空衣派刊本在本節前加了(§5.29)之後,則似乎文章前後脈絡更順理些。
§5.31
那是因為可以明顯看到它有主要的方面及非那個方面的緣故。(arpita-anarpita-siddheḥ.)
〔註釋〕
在§5.29中對「有」下的定義是「產生、消滅、延續、結合」,即是一種動態的變化;而§5.30對「有」的定義,又認為它是「常住」,即永恆不變。如何理解這一矛盾的表述呢?§5.31回答了這一問題。
耆那教認為任何物體都有基本的方面(即「主要的方面」),及派生的方面(即「非那個方面」)。如果我們從它的主要方面看,那麼它是常住的;但如果我們從它的派生方面看,它又是變化的。因此,§5.29與§5.30兩種對「有」的定義相互並不矛盾,可以同時並存。耆那教從來主張任何事物都是相對的,「常住」並非絕對的「常住」,「變化」亦非絕對的「變化」,祇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已。耆那教這種觀察事物的方法,稱為「或然論」。
§5.32
(原子的)結合根據粘著性與乾燥性。(snigdha-rūkṣatvād bandhaḥ.)
〔註釋〕
自本節至§5.36論述原子的結合問題。
耆那教認為原子結合為複合體,複合體結合為物體,但這種結合並非單純的混合,而必須有性質上或數量上的差異為依據。本節講性質的差異,即相互結合的原子必須有不同的性質,如粘著性原子與乾燥性原子的結合。
§5.33
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的(原子不結合)。(na jaghanya-guṇānām.)
〔註釋〕
耆那教認為每個原子都帶有一定程度的性質(或乾燥性,或粘著性),某原子團中該種性質的原子愈多,該原子團這種性質的強度就愈大。因此所謂原子「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也就是祇有單個原子。雙方如係都祇「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也就是說雙方都是單個原子。在這種情況下,性質既相同,數量又相等,雙方沒有差異,因此不能結合。
§5.34
同種性質,程度也相等時,(原子不結合)。(guṇa-sāmye sadṛśānām.)
〔註釋〕
§5.33論述的是性質相同的單個原子能否結合的問題。本節論述性質相同的複合體能否結合的問題。如果兩個複合體具有同樣的性質,該種性質的強弱程度也相同(亦即如果它們由同一種性質的原子組成,則各自內含的該種性質的原子個數相等;如果它們由不同性質的原子組成,則這些不同性質的原子相互抵消後,所剩餘原子的性質與個數都相等),此時,這兩個複合體並無差異,因此仍不能結合。
§5.36
結合時,有相等的轉化和趨向增高的轉化兩種。(bandhe samādhikau pāriṇāmikau.)
〔註釋〕
據作者原註,性質強弱不同的兩個複合體結合後,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轉化得強弱程度相等;另一種是程度低的一種向程度高的一種轉化。
但空衣派刊本無「有相等的轉化」一語,僅作「結合時向程度高的一方轉化。」(bandhe 'dhikau pāriṇāmikau ca.)
§5.37
實體有性質與樣態。(guṇa-paryāya-vad dravyam.)
〔註釋〕
「性質」(guṇa),舊譯為「德」,參見§5.40。
「樣態」(paryāya),原意為差別。據作者原註,這兒指樣態的變化與名稱的變化,故譯作「樣態」。
§5.40
性質依存於實體,(其本身)沒有任何性質。(dravyāśrayā nirguṇā guṇ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性質反映事物(實體)的屬性,它與實體不可分。但性質本身不能成為其它某些性質的基體,或附著體。
此節與《勝論經》§1.1.16的前半節完全相同。
§5.41
而其狀態處在轉化之中。(tad-bhāvaḥ pariṇāmaḥ.)
〔註釋〕
原註說,此節意為實體及性質的狀態(bhāva)就是轉化。bhāva一詞在本經中多次出現,意為「事物的現實狀態」,「事物外在的現狀」。
空衣派刊本本章到此結束,白衣派刊本尚有以下三節:
第六章
§6.1
作為是身、語、意的業。(kāya-vāṅ-manaḥ-karma yogaḥ.)
〔註釋〕
作為,梵文原文為yoga,即瑜伽。在印度哲學宗教中,它常指印度特有的一種修煉法。但在這裡則是耆那教特有的術語,指命使身、語、意行動起來,使外部的物質作為業流入內部這麼一種作用。故在此譯為「作為」。後世的耆那教註釋家把它解釋為:「命的振動」。
把人的全部行為分成身體方面的、語言方面的、思維方面的這麼三類,是印度比較普遍的分類方法。佛教也有身業、口業、意業的說法。
§6.4
凡不淨的為惡。(aśubhaḥ pāpasaya.)
〔註釋〕
作為有清淨與不淨之分。清淨的作為也產生業的漏入,但漏入的是善業。而不淨的作為漏入的則是惡業。
如依據烏瑪斯伐蒂的原註,上述兩節應像白衣派刊本這樣分開,但空衣派刊本把這兩節合在一起,作(§6.3)。
§6.6
前者是從無禁誓產生的五種,從污濁產生的四種、從根產生的五種、從所作產生的二十五種。(avrata-kaṣāya-indriya-kriyāḥ pañca-catuḥ-pañca-pañcaviṃśati-saṃkhyāḥ pūrvasya bhedaḥ.)
§6.7
這些(漏)的差別由(思考程度的)強弱,被意識到與否,(作者的)力的差別及所依的差別而產生。(tīvra-manda-jñāta-ajñātabhāva-vīrya-adhikaraṇaviśeṣebhyas tad-viśeṣaḥ.)
§6.8
所依為命與非命。(adhikaraṇaṃ jīva-ajīvāḥ.)
〔註釋〕
「所依」(adhikaraṇa),即行為的依藉,它可分成二種:依藉某生命體,如前一節註釋提到的依藉本人或他人去殺人;依藉某物體,如前一節註釋提到的依藉刀劍或棍棒去殺人。生命體為「命」;物體為「非命」。
§6.9
§6.10
後者有產生的二種;放下的四種;結合的兩種;表現出的三種。(nirvartanā-nikṣepa-saṃyoga-nisargā dvi-catur-dvi-tribhedāḥ param.)
〔註釋〕
「後者」,指§6.8所說的行為所憑藉的非命。所謂「產生的二種」,指根本性的與枝末性的。根本性的是由身、語、意、呼吸產生的漏;枝末性的是由書15籍、繪畫等產生的漏。所謂「放下的四種」,指放置物體時(1)事先沒有檢查放置的場所;(2)放在很不干淨的場所;(3)突然放置;(4)放在不該放的地方,由此而產生的漏。所謂「結合的兩種」,指與飲食的結合及與工具的結合。所謂「表現的三種」,指身、語、意的表現與運動。
耆那教把行為所依憑的非命(物體),稱為「實體所依」。據作者對§6.8的原註,實體所依指刀、劍等十種。本節應該論述實體所依,但所論述的內容除了非命外,還包括部分命,與耆那教本身的「實體所依」的定義不合,暫存疑。
§6.11
(由對正智、正見的)誹謗、隱匿、嫉妒、妨害、攻擊、違背(而產生)智障及見障的(漏)。(tat-pradoṣa-nihnava-mātsarya-antarāya-āsādanā-upaghātā jñāna-darśana-āvaraṇayoḥ.)
§6.12
(由)自己的、他人的、自己與他人共同的苦、憂、惱、泣、殺、悲歎(而產生)應使感受苦的(漏)。(duḥkha-śoka-tapa-ākrāndana-vadha-paridevanāny ātma-para-ubhayasthāny asadvedyasya.)
§6.13
(由)眾生與禁誓者的慈愍、施與、遵守包括(禁止)小貪在內的禁戒、瑜伽(即禪定)、忍耐、純潔(的實踐而產生)應使感受樂的(漏)。(bhūta-vraty-anukampā dānaṃ sarāgasaṃyamādi yogaḥ kṣāntiḥ śaucam iti sadvedyasya.)
§6.14
(由)對完全智者、聖典、僧伽、法與天神的讒謗(而產生)見癡之(漏)。(kevali-śruta saṃgha-dharma-deva-avarṇavādo darśana-mohasya.)
§6.15
由於污濁的增生而出現強力的自我的轉變,(故此產生出)行癡之(漏)。(kaṣāyodayāt tīvra-ātma-pariṇāmaś cāritra-mohasya.)
〔註釋〕
「污濁」,指「忿、慢、欺、貪」四種感情。耆那教與印度其它宗教一樣,要求捨棄自我(無我)。但由於忿、慢、欺、貪四種感情的增長,使得自我意識強化(即所謂「出現強力的自我轉變」)。由此產生出導致行癡的漏。
關於「行癡」(cāritramoha),參見§8.10。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無「自我」一詞,但意義是一致的。
§6.16
(由)頻繁地插手於(世間的活動)及(對事物的)執持(而產生決定)地獄的壽量之(漏)。(bahv-ārambha-parigrahatvaṃ ca nārakasya-āyuṣaḥ.)
〔註釋〕
「執持」(parigrahatva),原意為抓住不放,指對外界事物的追求、迷戀、執著。
耆那教與印度其它宗教一樣,要求其信奉者拋棄世界的一切,專心於宗教修煉。認為由於人不能做到這一點,故而降生地獄,並依照人致力於世俗活動的程度及對外物的執持程度而決定其在地獄中所呆時間的長短。
§6.18
(由)很少插手於(世間的活動),很少執持及天生的謙和與正直(而產生決定)人的(壽量之漏)。(alpārambha-parigrahatvaṃ svabhāva-mārdava-ārjavaṃ ca mānuṣasya.)
〔註釋〕
空衣派刊本此節無「天生的謙和與正直」一詞,而在此節之下,單列一節如下:
(§6.18)天生的謙和亦然。(mārdava-ārjavaṃ ca.)
這樣,從§6.19開始,白衣派、空衣派兩個刊本的編號就一致了。參見§6.4的註釋。
§6.20
(由)包括(禁止)小貪的禁戒、部分的禁戒、非有意地消滅業、愚蠢的苦行(而產生決定)天神的(壽量的漏)。(sarāgasaṃyama-saṃyamāsaṃyama-akāmanirjarā-bālatapāṃsi daivasya.)
§6.21
由歪邪的作為與背約(使)罪惡的個性的(漏得以產生)。(yogavakratā visaṃvādanaṃ ca-aśubhasya nāmnaḥ.)
〔註釋〕
「個性」(nāmna)是耆那教用於對業進行分類的一種範疇,詳見§8.5、§8.12。
§6.23
見的清淨;律的具足;戒與禁誓的不犯;對智的不間斷的意向性與對厭世求法的思念;盡可能地喜捨與苦行;對僧伽及上人的皈依和供奉;對阿羅漢、阿闍黎、多聞、(信)教義(者)的親敬;勵行日課;宣揚(解脫)道;忠愛教義,(使)救世者的個性的(漏得以產生)。(darśanaviśuddhir vinayasaṃpannatā śīla-vrateṣv anatīcāro 'bhīkṣṇaṃ jñānopayoga-saṃvegau śaktitas tyāga-tapasī saṃgha-sādhu-samādhi-vaiyāvṛtyakaraṇam arhad-ācārya-bahuśruta-pravacana-bhaktir āvaśyakāparihāṇir mārgaprabhāvanā pravacana-vatsalatvam iti tīrthakṛttvasya.)
〔註釋〕
「律的具足」,指完全遵守各種戒律。「厭世求法」,參見§7.7。「喜捨」,即施捨。「僧伽」(saṃgha),指耆那教僧團。「上人」(sādhu),指僧團中的長老。「阿羅漢」(arhad),指修行得到解脫的人,與佛教的阿羅漢意義大致相同。「阿闍黎」(ācārya),指宗教導師。「多聞」(bahuśruta),即和尚。「日課」,指耆那教要求的每日必須遵行的宗教儀禮。「救世者」,耆那教對其教團的最高首領的稱呼。
本節意謂,祇要能符合前述各項條件,就能成為教團的最高首領。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僧伽」一詞,且最後一詞作「tīrthakaratvasya」。
第七章
§7.1
所謂禁誓是禁止殺生、妄語、偷盜、淫行、執持。(hiṃsā-anṛta-steya-abrahma-parigrahebhyo viratir vratam.)
〔註釋〕
這五項是由耆那教教主規定的基本戒律,被稱為「五大誓」。可與佛教的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相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本節與《瑜伽經》§2.30所說的瑜伽八支的第一支「禁戒」的內容完全一致。
「執持」,主要指對財物的貪求、執著。有的耆那教經典把這一條表述為「戒私財」,佛教翻譯作「無所得」。即對任何財物都毫不留戀,一無所求。
§7.2
依據部分地(實行這些禁誓)及完全地(實行這些禁誓),而有微小及大(禁誓之別)。(deśa-sarvato 'ṇu-mahatī.)
〔註釋〕
出家人必須完全地、嚴格地遵守這些禁誓,這稱為「大禁誓」。在家人卻祇須部分地、不太嚴格地遵守它們,這稱為「小禁誓」。詳見§7.14、§7.15等節。
§7.3
〔註釋〕
空衣派刊本在本節之下具體列舉了每項的五種修習的內容,並把它們列為正文,但其內容與§9.2~§9.9有若干重複之處。
(§7.4)保護語;保護意;(注意步行的)規矩;注意拿、放(物體)的規矩;飲食(須)看過之後(再吃),(上述五種)是(對禁止殺生的)五(種修習)。(vāṅ-manogupti-īryā-ādānanikṣepaṇasamity-ālokitapānabhojanāni pañca.)
(§7.5)捨棄忿;捨棄貪;捨棄怖;捨棄笑;以及說話符合教義等是(對禁止妄語的)五(種修習)。(krodha-lobha-bhīrutva-hāsya-pratyākhyānāny anvīci-bhāṣaṇaṃ ca pañca.)
(§7.6)居於空寂處;離群索居;居於相互不禁止對方的場所;清淨的行乞;不與共同修法者爭論,是(對禁止偷盜的)五(種修習法)。(śūnyāgāra-vimocitāvāsa-paroparodhākaraṇa-bhaikṣyaśuddhi-sadharmāvisaṃvādāḥ pañca.)
〔註釋〕
「不偷盜」亦即「戒不與取」。所謂「戒不與取」是指不能拿非別人給與的東西。耆那教從來認為「不與取」是與僧侶不經主人允許,即在人家投宿有關的,故此,在這裡也把「不偷盜」這一戒律的遵守與僧侶的居住條件聯係在一起考慮。可參見耆那教經典《阿耶羅》(āyāra,十二肢之第一肢)§2.15的有關論述。
(§7.7)捨棄(下列活動):聽可能引起對女人愛慕之情的故事;看她的攝人心意的身體;回憶過去的快樂;(飲用)使人快樂的、壯陽的飲料;裝飾自己的身體,(這些)是(對禁止淫行的)五(種修習)。(strīrāgakathāśravaṇa-tanmanoharāṅganirīkṣaṇa-pūrvaratānusmaraṇa-vṛṣyeṣṭarasa-svaśarī-rasaṃskāra-tyāgāḥ pañca.)
(§7.8)無論好、壞,捨棄對(五)根的對境的愛憎,(此)是(對禁止執持的)五(種修習)。(manojñāmanojña-indriyaviṣaya-rāgadveṣa-varjanāni pañca.)
〔註釋〕
「五根的對境」,即色、聲、香、味、觸,也就是客觀外界的一切事物。
§7.6
或者(應該)分別以慈愛、歡喜、悲憫、正真,(對待)眾生、高德者、有惱者、粗野者。(maitrī-pramoda-kāruṇya-mādhyasthāni sattva-guṇādhika-kliśyamāna-avineyeṣu.)
〔註釋〕
本節與佛教主張的「慈、悲、喜、捨」四無量心,及《瑜伽經》§1.33講的「以慈愛對觀樂境、以悲憫對觀苦境、以歡喜對觀福境、以捨棄對觀非福境」很相近,反映出相互的淵源關係。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詞作「avinayeṣu」,意義不變。
§7.7
且為了厭世求法與離欲,(應對觀)世界與身體的本性。(jagat-kāya-svabhāvau ca saṃvega-vairāgyārtham.)
〔註釋〕
「厭世求法」。梵文原詞為saṃvega,《翻譯名義集》把該詞譯為「永倦怠」。但在耆那教中,該詞意義有所不同。據烏瑪斯伐蒂原註:「Saṃvega,即畏懼輪迴,認識到插手世間事務及執持的過失而厭惡它們,尊重法,對奉法者、聽法及見奉法者時具歡喜心,並信仰更高果位的德性。」故譯作「厭世求法」。
§7.12
所謂執持,即欲求。(mūrchā parigrahaḥ.)
〔註釋〕
§7.8至§7.12解釋五大戒。
「欲求」( mūrchā),佛教譯作「昏」、「迷」,在此指欲望。「執持」(parigraha),亦可譯作「攝受」、「護持」,本指不違犯對比丘可持有物品的禁戒,但在此指對內外一切事物的欲求。參見§7.24。
§7.16
另外,具足(以下)禁誓者也(為在家禁誓者,即限制自己行動的)方位與場所,遠離無意義的毀傷,(每日定時)反省冥想,遵行齋日的齋戒,節制飲食及其它享用,與客僧分享食物。(dig-deśa-anarthadaṇḍavirati-sāmāyika-pauṣadho-'pavāsa-upabhogaparibhoga-atithisaṃvibhāga-vratasaṃpannaś ca.)
〔註釋〕
本節論述的這些俱為耆那教在家信徒所應盡的義務。所謂「其它享用」,指飲食以外的其它物品,如衣服等。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pauṣadha」作「proṣadha」;另外,在「paribhoga」之後還有「parimāṇa」一詞。
§7.17
(在家禁誓者並可)委身於因死纔告終的苦行。(māraṇāntikīṃ saṃlekhanāṃ joṣitā.)
〔註釋〕
「因死纔告終的苦行」( saṃlekhanā),指絕食精進,直至死亡,以此求得解脫。這是耆那教認為的最好逝世方法。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saṃlekhanā」作「saṃlekhanā」。在佛教中,該詞意為「減用物」、「持戒」,說明兩者之間的某種聯係,值得注意。
§7.18
疑惑、欲望、遲疑、對其它觀點的稱譽與讚嘆等是對正見的違背。(śaṅkā-kāṃkṣā-vicikitsā-anyadṛṣṭipraśaṃsā-saṃstavāḥ samyagdṛṣṭer atīcārāḥ.)
〔註釋〕
這兒的「疑惑、欲望、遲疑」,是指對耆那教理論的疑惑,以及抱著一些不切實際的世俗的欲望,對實行耆那教的教規、教法有所遲疑。這兒的「其它觀點」,指非耆那教的其它宗教哲學派別的觀點。
§7.19
對禁誓與戒順次各有(如下)五種(違背)。(vrata-sīleṣu pañca pañca yathā kramam.)
〔註釋〕
這兒的「禁誓」,指§7.1講的五大誓。這兒的「戒」,指的是§7.16講的七種戒律。
§7.20
縛、殺、剝皮、加給的負荷過度、尅扣飲食。(bandha-vadha-cchaviccheda-atibhārāropaṇa-annapānanirodh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殺生禁誓的五種違背。
§7.21
§7.22
教唆盜竊、受理贓品、違背皇家禁令(私下買賣)、計量上的不正當行為、贖賣假貨。(stenaprayoga-tadāhṛtādāna-viruddharājyātikrama-hīnādhikamānonmāna-pratirūpakavyavahār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偷盜禁誓的五種違背。
§7.23
給其它人做媒、與已婚婦人私通、與未婚的婦人私通、不自然地性交、過份地行淫。(paravivāhakaraṇa-itvaraparigṛhīta-aparigṛhītagamana-anaṅgakrīḍa-tīvrakāmābhiniveśa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淫行禁誓的五種違背。
§7.24
過份地擁有田地家屋、金銀、家財穀物、男女奴婢、珠寶。(kṣetravāstu-hiraṇyasuvarṇa-dhanadhānya-dāsīdāsa-kupya-pramāṇātikram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執持禁誓的五種違背。
「珠寶」,原詞為kupya,指金銀之外的其它金屬。有的研究者把該詞解釋為手鐲、鼻飾等各種首飾。佛經中常把該詞譯為「寶藏」。故在此譯作「珠寶」。
§7.25
超越上、下、橫(各方)的限度,隨意擴大地域的範圍,失去(對傳統法規的記憶)。(ūrdhva-adhas-tiryagvyatikrama-kṣetravṛddhi-smṛtyantardhānāni.)
§7.26
從界限外喊人來;把人送往界限外;與界限外通話;在界限外以記號使人知;把物品拋往界限外。(ānayana-preṣyaprayoga-śabda-rūpānupāta-pudgalakṣep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場所戒律的五種違背。
§7.27
粗野低下的談笑;卑猥的舉動;饒舌;處事無謀;過度的皆用。(kandarpa-daukucya-maukharya-asamīkṣyādhikaraṇa-upabho-gādhikatv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無意義的毀傷的戒律的五種違背。
「皆用」,原意見§2.4的註釋,此處意為享用。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皆用」改作「無用的飲食及其它皆用」(upabhoga-paribhoga-anarthakyāni)。
§7.28
(在冥想時用身、語、業三種)行為作惡;不熱心;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yogaduḥpraṇidhāna-anādara-smṛtyanu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反省冥想戒律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詞作「anupasthānāni」。
§7.29
不挑選、不打掃場所而排泄;拿、放(東西);使用臥具;不熱心;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apratyavekṣitāpra-mārjitotsarga-ādānanikṣepa-saṃstāropakramaṇa-anādara-smṛtyanu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齋戒戒律的五種違背。
§7.28所說的「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指的是關於反省冥想的傳統法規。§7.29所說的「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則是指對齋戒戒律的傳統法規。
§7.31
把(食物等)放在有生命的東西上;在(食物等)上面放置有生命的東西;(把當一家之主的義務)委託給他人;嫉妒(另外的施捨者);在適當的時候不施食。(sacittanikṣepa-pidhāna-paravyapadeśa-mātsarya-kālātikram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供養客人(客僧)戒律的五種違背。
本節所謂的「當一家之主的義務」,即供養客人(客僧)。所謂「委託給他人」,即本人拒絕對客人(客僧)進行供養、施捨,把上門的客人(客僧)推到其它家去。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pidhāna」寫作「apidhāna」。
第八章
§8.1
縛的原因是邪見、不遠離、放逸、穢濁、作為。(mithyādarśana-avirati-pramāda-kaṣāya-yogā bandhahetavaḥ.)
〔註釋〕
前幾章論述了七諦中的命、非命、漏三諦,本節起論述縛。
「邪見」(mithyādarśana),即與正見相反的觀點。「不遠離」(avirati),指不遵守禁誓,不肯遠離五大誓所提到的那些不應做的事情。「放逸」(pramāda),指耽於聲色犬馬等奢侈淫逸的物質生活而不節制。「穢濁」(kaṣāya),見§8.10;「作為」(yogā),見§6.1。
§8.4
這(縛的)種類(分為業的)本質、止住、威力及微點(的數目等四種)。(prakṛti-sthity-anubhāva-pradeśās tad-vidhayaḥ.)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結尾作「tad-vidhaḥ」。
§8.5
第一(業的本質為)智障、見障、感覺、愚癡、壽量、個性、類性、妨礙(等八種)。(ādyo jñāna-darśanāvaraṇa-vedanīya-mohanīya-āyuṣka-nāma-gotra-antarāyāḥ.)
〔註釋〕
從本節至§8.14論述§8.4所講的業的本質。本節為總述,以下各節為分述。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āyuṣka」寫作「āyur」。
§8.6
(這八種)順次各分為五、九、二、二十八、四、四十二、二、五種。(pañca-nava-dvy-aṣṭāviṃśati-catur-dvicatvāriṃśad-dvi-pañca-bhedā yathākramam.)
〔註釋〕
業的本質可分智障等八種。每種又可細分。即「智障」(jñānavaraṇa)分成五種,見§8.7;「見障」(darśanāvaraṇa)分九種,見§8.8;「感覺」(vedanīya)分二種,見§8.9;「愚癡」(mohanīya)分二十八種,見§8.10;「壽量」(āyuṣka)分四種,見§8.11;「個性」(nāma)分四十二種,見§8.12;「類性」(gotra)分二種,見§8.13;「妨礙」(antarāyā)分五種,見§8.14。
§8.7
(五種智障由覆障了)感官智等(五智而產生)的。(maty-ādīnām.)
〔註釋〕
「感官智等五智」,參見§1.9。因這五種智被覆障,產生五種智障。
空衣派的刊本此節把感官智等五種智的名稱一一列出。
§8.8
(九種見障)為眼見障,非眼見障,直觀智見障,完全智見障,以及假睡的感受,熟睡的感受,微睡的感受,昏睡的感受,夢遊的感受。(cakṣur-acakṣur-avadhi-kevalānām nidrā-nidrānidrā- pracalā-pracalāpracalā-styānagṛddhi-vedanīyāni ca.)
§8.10
(二十八種愚癡可大體分為)見與行的愚癡,(而後者又可分為)有穢濁與無穢濁的感受。(上述四個範疇又各)可細分為三、二、十六、九種——即:(三種見的愚癡,為):正見、邪見、兩者的混合;(二種行的愚癡,為)有穢濁、無穢濁;(十六種有穢濁感受,為)無終隨縛、無捨棄的覆障、捨棄的覆障、情火的種別(等四類,每類)各有忿、慢、欺、貪(等四種穢濁),故(為十六種);(九種無穢濁的感受,為)笑、喜、苦、憂、怖、嫌、陰性、陽性、中性。(darśana-cāritramohanīya-kaṣāya-nokāṣ ayavedanīyākhyās tri-dvi-ṣodaśa-nava-bhedāḥ, samyaktvamithyātva-tadubhayāni kaṣāya-nokaṣāyāv anantānubandhy-apratyākhyāna-pratyakhyānā-varaṇa-saṃjvalana-vikalpāś caikaśaḥ krodha-māna-māyā-lobhāḥ hāsya-raty-arati-śoka-bhaya-jugu-psā-strī-puṃ-napuṃsakavedāḥ.)
〔註釋〕
「見之愚癡」(darśanamohanīya)指束縛著命、妨礙認識宗教真理的業。它分成三種:正見、邪見、兩者的混合。應該注意的是:這兒所謂的「正見」,不是指正確的信仰、正見的觀點,不是§1.1所講的正見,而是指有產生正確信仰功能的業,因此,它祇是達到§1.1所講「正見」之前的一個階段。這兒所講的「邪見」,也與上面一樣,不是指具體的不正確觀點,而是指能產生這種不正確觀點的業。所謂「兩者的混合」,即是上述「正見」、「邪見」兩種業的混合體,亦即正處於非正非邪、亦正亦邪、混沌未清狀況下的業。
「行的愚癡」(cāritramohanīya),指妨礙正確行為的業。它分為二種:有穢濁的感受,無穢濁的感受。《諦義證得經》又把「見的愚癡」、「行的愚癡」、「有穢濁的感受」、「無穢濁的感受」並列起來,作為組成愚癡的四個範疇。
「有穢濁的感受」(kaṣāyavedanīyā),分成「無終隨縛」、「無捨棄的覆障」、「捨棄的覆障」、「情火的種別」等四種。所謂「無終隨縛」指貫串於整個生命過程的妨礙正信、正行的業。所謂「無捨棄的覆障」指妨礙遵守禁誓的業,據說這種業的持續期是一年。「捨棄」是禁誓的別稱,指捨棄偷盜、妄言等。所謂「棄捨的覆障」則指妨礙遵守全部禁誓的業,據說這種業的持續期是四個月。但在這期間尚有部分禁誓仍被遵守,正信也仍然存在。所謂「情火的種別」指禁誓雖已被全部遵守,但行動尚未達到完全、純粹標準時的業。
耆那教認為上述「無終隨縛」等四種業,每種又可分別由忿、慢、欺、貧四種感情產生,這樣,「有穢濁的感受」就可以細分為十六種。
「無穢濁的感受」(nokāṣayavedanīyā)也是一種妨礙正信、正行、正見的業,但它們與忿、慢、欺、貧無關。它共分「笑」、「喜」、「苦」、「憂」、「怖」、「嫌」六種感情的業及「陰性」、「陽性」、「中性」三種性別業,共九種。這兒的「陽性」、「陰性」都是指決定雌雄性別,並能產生性欲的業。「中性」則是指決定其為無雌雄性生殖器官的生物的業,耆那教認為這種生物唯其無雌雄生殖器官,對雌性、雄性都會產生性欲,故它的性欲最強。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的「有穢濁」、「無穢濁」二詞次序顛倒,並作「akāṣaya-kāṣaya」,故下文之「十六、九」也寫作「九、十六」。此外,「無捨棄的覆障」一詞中少「覆障」(āvaraṇa),但意義與白衣派刊本相同。
§8.12
(個性的四十二種為產生以下諸項的業):(從地獄乃至天之)趣、(一根乃至五根之)生、(五種)身、肢與附肢、及其組成、(業的)結縛、(業的)凝集、形狀、關節的連繫、觸、味、香、色、(轉世的)次序、(為運動安定而)不過重過輕、傷害自己、打擊他人、發散光熱、無光、呼吸、飛行、個別身及其相反、可動身及其相反、愛好心及其相反、妙音及其相反、美體及其相反、細身及其相反、(器官)充分地展開及其相反、(齒骨的)堅固及其相反、(言辭)值得相信及其相反、名譽及其相反、救世者的位置。(gati-jāti-śarīra-aṅgopaṅga-nirmāṇa-bandhana-saṃghāta-saṃsthāna-saṃhanana-sparśa-rasa-gandha-varṇa-ānupūrvy-agurulaghu-upaghāta-parāghāta-ātapo-'dyoto-'cchvāsa-vihāyogatayaḥ pratyekaśarīra-trasa-subhaga-susvara-śubha- sūkṣma-paryāpta-sthira-ādeya-yaśāṃsi setarāṇi tīrthakṛttvaṃ ca.)
〔註釋〕
「個性的業」指使生命體各具個性的業。它共分四十二種。
「趣」,指決定生於地獄、傍生、天、人等四趣的哪一趣的業。
「生」,指決定具備眼、耳、鼻、舌、身等五根中哪幾個根的業。
「身」,指決定§2.37所講的五身的業。
「個別身及其相反」,指個別身與共通身。
「可動身及其相反」,指可動身及不動身。
「愛好心及其相反」,指愛好心與不愛好心。
「妙音及其相反」,指妙音及不妙音。
「美體及其相反」,指美體及不美體。
「細身及其相反」,指細身及粗身。
「器官充分地展開及其相反」,指器官充分展開及不充分展開。
「齒骨的堅固及其相反」,指齒骨的堅固及不堅固,一說指齒骨的堅固及身體的柔軟。
「言辭值得相信及其相反」,指言辭值得相信及不值得相信。
「名譽及其相反」,指名譽與不名譽。
以上從「個別身及其相反」至「名譽及其相反」,均指決定這些項目的業。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parāghāta」寫作「paraghāta」;最後一句寫作「yaśaḥ-kīrti-setarāni tīrtakaratvaṃ ca」,意思不很清楚。
§8.14
(妨礙的五種)指施捨等那些。(dānādīnām.)
〔註釋〕
即§2.4所講的施捨、利得、受用、皆用、精進等五項。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上述五項逐一列出。
上面,從§8.5至§8.14都是論述業的本質。
§8.15
(所謂第二業的止住)對從第一到第三及妨礙(的業)而言,止住的最大限度是三十個如海量的俱胝的俱胝倍。(āditas tisṛṇām antarāyasya ca triṃśaṭ-sāgaropama-koṭī-koṭyaḥ parā sthitiḥ.)
§8.17
對個性及類性(的業)來說,是二十個(如海量的俱胝的俱胝倍)。(nāma-gotrayor viṃśatiḥ.)
〔註釋〕
「個性及類性」即§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六、第七項。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詞序顛倒,但意義相同。
§8.19
感受(的業)的(止住的)最上限度為十二暫時。(aparā dvādaśa muhūrtā vedanīyasya.)
〔註釋〕
「暫時」(muhūrtā)表示短暫時間的一種單位,相當於四十八秒。
§8.21
其餘的(業的最小限度的止住)在一暫時之內。(śeṣāṇām antar-muhūrtam.)
〔註釋〕
「其餘的」,指§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中,去掉§8.19、§8.20兩節已論述過的感受、個性、類性之外的其餘五項,即:智障、見障、愚癡、壽量、妨礙。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寫作「muhūrtā」。
§8.22
所謂威力指(業的)異熟。(vipāko 'nubhāvaḥ.)
〔註釋〕
§8.22至§8.24論述§8.4所提到的縛的種類的第三種——威力。異熟(vipāko),與佛教的異熟同樣,指果異於因而熟,泛指依業因而得到的果報。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寫作「'nubhavaḥ」。
§8.23
它按照(業的)名稱。(sa yathā-nāma.)
〔註釋〕
本節意為各種業各自按照自己的名稱而異熟(即給予果報)。亦即屬於智障的業祇作為智障而異熟;屬於妨礙的業祇作為妨礙而異熟,因果自成系統,互不混淆。這種觀點與佛教相同。
第九章
§9.5
所謂謹慎,指(隨時注意正確的)遊方行止、談話、乞食、放棄執持、排洩。(īryā-bhāṣā-eṣanā-ādānanikṣepa-utsargāḥ samitaya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謹慎。
§9.6
最好的的法是忍耐、謙和、正直、純潔、真實、自制、苦行、喜捨、無一物、梵行等。(uttamaḥ kṣamā-mārdava-ārjava-śauca-satya-saṃyama-tapas-tyāga-ākiṃcanya-brahmacaryāṇi dharma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法。
「喜捨」(tyāga),樂於施捨。
「無一物」(ākiṃcanya),即放棄執持,不迷著於內外任何事物。
「梵行」(brahmacaryā),即不淫。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 uttama-kṣamā-mārdava-ārjava-śauca-satya-saṃyama-tapas-tyāga-ākiṃcanya-brahmacaryāṇi dharmaḥ.」,意為「所謂法為最高之忍耐、謙和、正直、純潔、真實、自製、苦行、喜捨、無一物、梵行等。」
§9.7
所謂隨觀,指省察無常、無庇護、輪迴、孤立、區別(內體自我)、(身體的)不淨、漏、遮、滅、世界、覺證的困難、法的自明的真理性(等)。(anitya-aśaraṇa-saṃsāra-ekatva-anyatva-aśucitva-āsrava-saṃvara-nirjarā-loka-bodhidurlabha-dharmasvākhyātatattva-anucintanamanuprekṣāḥ.)
§9.8
所謂艱苦,是為了不在(解脫之)道動搖,(及為了)消滅(業)而應該耐受的痛苦。(mārga-acyavana-nirjarārthaṃ pariṣoḍhavyāḥ parīṣahāḥ.)
〔註釋〕
從本節至§9.17論述§9.2所講的艱苦。本節是給艱苦下定義。
§9.9
(即)饑、渴、寒、熱、蚊虻、裸行、厭倦、女人、遊方、禪座、臥所、罵詈、虐待、乞食、(乞食的)不成功、病、草傷、污垢、恭敬的表示、慧(的闇沒)、無智(的絕望)、對正見的疑惑等等。(kṣut-pipāsā-śīto-'ṣṇa-daṃśamaśaka-nāgnya-arati-strī-caryā-niṣadyā-śayyā-ākrośa-vadha-yācanā-alābha-roga-tṛṇasparśa-mala-satkārapuraskāra-prajñā-ajñāna-adarśanāni.)
§9.10
在細穢濁位與無穢濁位有十四(艱苦)。(sūkṣmasaṃparāya-cchadmasthavītarāgayoś caturdaśa.)
〔註釋〕
耆那教認為隨著人修習的進步,業的束縛也逐漸削弱。從開始修行到完全脫離業的束縛共可分成十四個階位,這稱為「德位」(guṇa-sthāna),可參見§9.38註釋。本節所講的細穢濁位相當於第十德位。此時,忿、慢、欺三濁及性欲已經消失,祇殘留著貪,故稱細穢濁位。而無穢濁位(又譯作離貪位)相當於第十一、十二德位。此時,包括貪在內的一切穢濁完全消失,但完全智尚未顯現。耆那教認為在細穢濁位與無穢濁位還存在著十四種艱苦,這十四種艱苦是§9.9所講的二十二種艱苦中,從饑到蚊虻的五種,以及遊行、臥所、虐待、乞食的不成功、病、草傷、污垢、慧的闇沒、無智的絕望等十四種。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saṃparāya」寫作「sāṃparāya」。
§9.15
如果有行癡(的業,就產生對)裸行、厭倦、女人、禪座、罵詈、乞食、恭敬的表示(的艱苦)。(cāritramohe nāgnya-arati-strī-niṣady-ākrośa-yācanā-satkārapuraskārāḥ.)
§9.16
如果有感受(的業),就有其餘(的艱苦)。(vedanīye śeṣāḥ.)
〔註釋〕
「其餘的艱苦」,指從§9.9所講的二十二種艱苦中,去掉§9.13、§9.14、§9.15提到的十一種艱苦後,下餘的十一種艱苦。此時的十一種艱苦與§9.11所講的勝者位的十一種艱苦相同。
§9.18
所謂行動指反省冥想、悔過改正、保持淨行、細穢濁、如實修行。(sāmāyika-cchedopasthāpya-parihāravisuddhi-sūkṣmasaṃparāya-yathākhyātāni cāritram.)
〔註釋〕
本節論述§9.2所講的是行動必須遵奉實行的五種禁戒。這兒的「保持淨行」,即不淫。「細穢濁」,即§9.10等節所說的穢濁作用很細微的狀態。「如實修行」,指一切作為完全符合耆那教教法的規定。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cchedopasthāpya」寫作「chedopasthāpanā」;「sūkṣmasaṃparāya」寫作「sūkṣmasūmparāya」;「 yathākhyātāni」寫作「 yathākhyātam iti」。
§9.19
絕食、減食、(接受施捨食物時的)正確的行動、捨棄美味、閉居獨坐、肉體方面的苦行(等)即為外在的苦行。(anaśana-avamaudarya-vṛttiparisaṃkhyāna-rasaparityāga-viviktaśayyāsana-kāyakleśā bān yaṃ tapaḥ.)
〔註釋〕
從本節至§9.46俱論述§9.3所提及的苦行。耆那教認為苦行分內在的苦行及外在的苦行。本節論述外在的苦行包括哪些內容。
所謂「接受施捨食物時的正確行動」,指別人施捨時應該符合一定的條件,否則即不予接受。
所謂「美味」,指酒、肉、蜜等等。
所謂「肉體方面的苦行」,指以某種固定不變的姿勢,置身於酷熱、嚴寒之中,及與此相類似的折磨肉體的苦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avamaudarya」寫作「avamodarya」。
§9.21
(其中),靜慮以前(的各項),順次有九、四、十、五、二的小區分。(nava-catur-daśa-pañca-dvi-bhedaṃ yathākramaṃ prāg dhyānāt.)
〔註釋〕
所謂「靜慮以前」,指從補贖到放棄等五項。
本節意為:補贖可分為九;端肅可分為四;服務可分為十;學習可分為五;放棄可分為二。
關於靜慮的區分可見§9.29。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bhedaṃ」寫作「bhedā」。
§9.22
告白、改悔、(同時)進行此兩者、離棄(一切愛用)、放棄(對身體的愛著)、苦行、削減法臘、別住、恢復僧籍(等九種即為補贖的小區別)。(ālocana-pratikramaṇa-tadubhaya-viveka-vyutsarga-tapaś-cheda-parihāro-'pasthāpanāni.)
§9.23
〔註釋〕
端肅,梵文原詞為vinaya,與佛教的「戒律(毗奈耶)」本是同一詞。但耆那教的端肅與佛教的戒律的意義有所不同,而大體相當於「正治」(佛教有時也將vinaya譯為「正治」)。意為以端莊嚴肅的態度去對待正智、正見及師長,故在此譯作「端肅」。從根本意義上說,端肅、正治、律三個詞是共通的。
「關於禮節的端正態度」,指會見具有正智、正行、正見三寶的師長時,應具有的正確禮節。
本節論述§9.20所講的四種端肅。
§9.24
(服務的十種小區分)為服務於阿闍黎、和尚、苦行者、有學問的僧人、病人、團體、部屬、僧伽、聖僧、在家信徒。(ācāryo-'pādhyāya-tapasvi-śaikṣaka-glāna-gaṇa-kula-saṃgha-sādhu-samanojñānām.)
§9.25
(學習的五種小區分)為教授、提問、仔細思索、暗誦、說法。(vācanā-pracchana-anuprekṣā-āmnāya-dharmopadesāḥ.)
〔註釋〕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五種學習。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pracchana」寫作「pṛacchanā」。
§9.26
(放棄的二種小區分)為對外在物及內在物(俱不關心)。(bāhya-abhyantaropadhyoḥ.)
〔註釋〕
「外在物」,指身外的一切,包括財產、家庭、妻兒、名譽、地位;「內在物」,指身體本身及與穢濁有關的各種精神活動。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二種放棄。
§9.27
所謂靜慮是具有最高關節連繫者的思想的(一種)觀想與控制。(uttamasaṃhana-nasya-ekāgracintā-nirodho dhyānam.)
〔註釋〕
「關節連繫」,見§8.12;它共分六種。「最高關節連繫」,指這六種中的最高位。「控制」,參見§9.1。
本節解釋§9.20所講的靜慮。
§9.29
(它)有苦(想)、凶(想)、法(想)、淨(想)。(ārta-raudra-dharma-śuklāni.)
〔註釋〕
本節論述靜慮的分類。這又稱為「四想」或「四禪」。從§9.30至§9.46即分別解釋這四禪。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dharma」寫作「dharmya」。
§9.31
(所謂苦想)是當與不愛之對象結合時,為了離棄它而專念不休。(ārtama-manojñānāṃ samprayoge tad-viprayogāya smṛti-samanvāhāraḥ.)
§9.33
對喜歡的對象的正好相反(的態度也同樣)。(viparītaṃ manojñānām.)
〔註釋〕
本節仍是論述什麼為苦想。極力專念那些沒能到手的、令人歡喜的對象,也是一種苦想。本節所述與佛教八苦之「求不得苦」有些類似。
總之,耆那教要求人們不要試圖去擺脫已有的痛苦,也不要試圖去爭取未得的幸福,認為這一切非但徒勞,而且將會成為人們墮入輪迴的原因。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manojñānāṃ」寫作「manojñasya」。
§9.34
(對)未來的欲念也(是一種苦想)。(nidānaṃ ca.)
〔註釋〕
「未來的欲念」是一特殊的術語,專指欲在來世實現的欲望。如希望來世投生為國王之類,並為了實現這一欲望而專念苦行。這也是一種苦想。
§9.36
為了殺害、虛偽、偷盜、守護對境(而進行專念)即是凶想。(它)產生於無遠離位和部分遠離位。(hiṃsā-anṛta-steya-viṣayasaṃrakṣaṇebhyo raudram avirata-deaśviratayoḥ.)
〔註釋〕
本節論述什麼叫凶想,及它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對境」,原意指眼、耳、鼻、舌、身所認識、對觀的對象,這兒指一切身外之物。「守護對境」,即指貪戀財產、家庭、妻兒、名譽、地位等一切身外之物。
§9.37
為了聖教、損失、異熟、尋求形狀(而進行專念)即是法想。(它)產生於不放佚禁戒位。(ājñā-apāya-vipāka-saṃsthāna-vicayāya dharmam apramatta-saṃyatasya.)
§9.38
(且也產生於)穢濁抑止位和滅盡位。(upaśānta-kṣīṇakaśāyayoś ca.)
〔註釋〕
本節論述的仍是法想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為了供研究者參考,現將耆那教的十四德位具列如下:
一、邪見位(mithyādṛṣti-g.-s.)
二、有味正見位(sāsvādana-samyagdṛṣṭi-g.-s.)
三、正邪見位(samyagmithyadṛṣṭi-g.-s.)
四、無遠離正見位(avirata-samyagdṛṣṭi-g.-s.)
五、部分的遠離正見位(deśavirata-samyagdṛṣṭi-g.-s.)
六、放佚禁戒位(pramatta-samyata-g.-s.)
七、不放佚禁戒位(apramatta-samyata-g.-s.)
八、退轉粗穢濁位(nivṛtti-bādara-saṃparāya-g.-s.)
九、不退轉粗穢濁位(anivṛtti-bādara-saṃparāya-g.-s.)
十、細穢濁位(sūkṣma-saṃparāya-g.-s.)
十一、抑制穢濁離貪偽位(u-paśānta-kaṣāya-vītarāga-chadmastha-g.-s.)
十二、滅盡穢濁離貪偽位(kṣīṇa-kaṣāya-vītarāga-chadmastha-g.-s.)
十三、有作為獨存位(sayogi-kevali-g.-s.)
十四、無作為獨存位(ayogi-kevali-g.-s.)
上述第八位也稱作「apūrva-karaṇa-g-s.」。
本章中§9.35、§9.36所說的無遠離位即第四位;部分遠離位即第五位;放佚禁戒位即第六位;§9.37中說的不放佚禁戒位即第七位;§9.12中講的粗穢濁位通常指第九位,也有人認為它通指第八、第九兩位;§9.10講的細穢濁位指第十位;§9.10提到的無穢濁位又可分成兩種,即第十一位、第十二位,也即是§9.38中講的穢濁抑止位與穢濁滅盡位。§9.11講的勝者位即第十三位。下文§9.40講的獨存位則相當於第十三、十四兩位。也就是說,《諦義證得經》講的這些德位相當於十四德位中的第四位至第十四位。
§9.41
(四種淨想是)各類尋求、單一尋求、抑制細作、停作不退。(pṛthaktva-ekatvavitarka-sūkṣmakriyāpratipāti-vyuparatakriyānivṛttīni.)
§9.43
最初的二種(淨想)依止一而有尋。(eka-āśraye savitarke pūrve.)
〔註釋〕
據作者原註,所謂「依止一」指依止一事,而「一事」則指聖典所說的事情。
「有尋」(savitarke),參見§9.45。
「有尋」,空衣派刊本中寫作「有尋有伺」。「伺」,即伺察,參見§9.46。
§9.44
第二為無伺。(avicāraṃ dvitīyam.)
〔註釋〕
白衣派刊本§9.43的註釋的最後說:「其中,第一為有伺」,然後下接本節。這樣,§9.43、§9.44兩節的完整意思就是:前二種淨想都依止於聖典所講的事,其中第一淨想有尋有伺,第二淨想有尋無伺。
§9.47
處於正見位,聲聞位,遠離位,無終隨縛脫離位,見癡壞盡位,(行癡)抑止進行位,(行癡)進行位,(行癡)壞進行位,行癡壞盡位,勝者位者依次(比處於前一位者)消滅無數倍的(業)。(samyagdṛṣṭi-śrāvaka-virata-anantaviyojaka-darśanamohakṣapako-'paśamako-'paśāntamoha-kṣapaka-kṣīṇamoha-jināḥ kramaśo 'saṃkhyeya-guṇa-nirjarāḥ.)
〔註釋〕
關於「無終隨縛」,可參見§8.10及註釋。
有些研究者認為上述十位可與十四德位相互搭配。
§9.49
可由禁戒、聖典智、服罪、津渡、相、色彩、生、階位的不同來推斷(這五種人的差別)。(saṃyama-śruta-pratisevanā-tīrtha-liṅga-leśyo-'papāta-sthānavikalpataḥ sādhyāḥ.)
〔註釋〕
「服罪」,指被迫犯了五禁誓之一,或犯了夜間不食等八戒之一,而又能悔改認罪者。
「津渡」,指是否能成為耆那教的祖師(又稱「津渡者」,即救世主)。一說指是否列身於耆那教祖師所創立的教團中。
「相」,該詞原指生殖器,引申為性別,這裡則指該耆那教徒是僅重外儀還是內外相應。
「色彩」,參見§4.7等節。
「生」,指命終後是得到解脫,還是生於天界。在空衣派的刊本中,該詞寫作「upaupāda」,與§2.32的「化生」位同一詞。
「階位」,指遵守禁戒的程度不同。
第十章
§10.3
〔註釋〕
空衣派的刊本把上述兩節合為一節,作:
(§10.2)由於縛因的消除與滅,並從所有的業脫離,可得解脫。(banb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 kṛtsna-karma-vipramokṣo mokṣaḥ.)
§10.4
業的抑止等(各種狀態)及(關於解脫的)可能性均消失,因而(有解脫)。但是屬於完全智的正行、智、見與完全性除外。(aupaśmaikādi-bhavyatva-abhāvāc ca, anyatra kevalasamyaktva-jñāna-darśana-siddhatvebhyaḥ.)
〔註釋〕
所謂「業的抑止等各種狀態」指§2.1所講的命的五種狀態。耆那教認為,解脫時,這五種狀態都消失,不復存在。
所謂「可能性」,即§2.7所講的可能性。耆那教認為那種可能性是在解脫前講的,既然已經解脫,也就無所謂什麼可能性。
由於解脫就是獲得完全智,因此屬於完全智固有屬性的正行、正智、正見及完全性四項是不會消滅,永遠存在的。「完全性」,在這裡有「圓滿」的意思。
空衣派刊本把此節的「但是」以下的文字獨立為一節,把此節分為(§10.3)、(§10.4)兩節。
§10.6
由以前的加行、由無著、由斷縛、由如去的轉變性而有這種(上昇)的運動。(pūrvaprayogād asaṅgatvād bandhacchedāt tathāgatipariṇāmāc ca tad-gatiḥ.)
〔註釋〕
所謂「如去的轉變性」,指命本來具有的上昇性質。關於「轉變」,可參見§5.41。
空衣派刊本無「tad-gatiḥ」一句,並在本節之下另有二節:
(§10.7)正如轉動著的陶工輪子(自己還要轉動)那樣,正如除去污穢的葫蘆(浮到水面)那樣,正如(脫去殼的)蓖麻種子(向上發芽)那樣,且正如火焰(上昇)那樣。(āviddha-kulāla-cakravad vyupagata-lepa-ālābuvad eraṇda-bījavad agniśikhāvac ca.)
這四個比喻正是解釋加行、無著、斷縛、如去的轉變性的。
(§10.8)(如果不那樣上昇到世界的終極,是)由於缺乏法的聚集。(dharmāstikāya-abhāvāt.)。
「法」為運動的條件。本節意為一般來說,解脫者自然能夠上昇到世界的終極,但如果缺乏運動的條件,則也可能無法上昇。
在白衣派刊本中,此節被作為註釋。
校注
- 【原】參見金倉圓照:《印度精神文化の研究》,培風館出版,1944年2月。
- 【原】勝者:即「耆那」(jīna)的意譯。是耆那教對已從業的束縛中解脫出來的人的稱呼。耆那教教主大雄即為勝者。佛教也在同樣意義上稱釋迦牟尼為勝者。
- 【新增】己【CB】,已【藏外】
- 【新增】2【CB】,1【藏外】
- 【新增】鹹【CB】,咸【藏外】
- 【新增】鹹【CB】,咸【藏外】
- 【新增】鹹【CB】,咸【藏外】
- 【新增】鹹【CB】,咸【藏外】
- 【新增】幹【CB】,干【藏外】
- 【新增】幹【CB】,干【藏外】
- 【新增】幹【CB】,干【藏外】
- 【新增】幹【CB】,干【藏外】
- 【新增】幹【CB】,干【藏外】
- 【新增】幹【CB】,干【藏外】
- 【新增】籍【CB】,藉【藏外】



〔註釋〕
「見」(Darśana)是印度宗教哲學的常用術語,意為「觀點」、「認識」。它又分為普通人對事物的一般認識和宗教、哲學家對世界、人生的特定學說。如本經§8.8所講的「見的覆障」是指普通人的一般認識;而「正見」(Samyagdarśana)則是指特定的宗教、哲學理論。由於學說不同,印度各宗教哲學派別都把本派的觀點奉為「正見」,而把別派的觀點斥為「邪見」,並把信奉本派學說作為能夠得到解脫的首要條件。如佛教即將「正見」列為「八正道」之首。耆那教所謂的正見是指對耆那教七諦理論的信仰,見§1.2。關於正見的違背,見§7.18。
智(Jñāna)同樣也分世俗的一般智慧與宗教的最高智慧等兩種,這兒指宗教、哲學家主張的智慧,故也有人譯作「正智」。關於耆那教的正智,參見§1.9至§1.33。
行(Cāritra),行動,行為。與見、智一樣,也可分為世俗的與宗教的兩種。這兒指符合耆那教宗教規範的「正行」。參見§9.18。
正見、正智、正行三者,被耆那教稱為「三寶」。他們認為祇有按這三寶的要求去做,纔能得到解脫。所以有的研究者認為本節也可以譯作「應由正見、正智、正行而得解脫之道」。但是,原作者之所以沒有在本節的「智」與「行」前也冠以「正」字,是為了特別強調本經所論述的七諦學說是耆那教教義的精華。因為七諦學說在耆那教理論體系中屬於「正見」的範疇。耆那教認為,觀點指導行動,因此最主要的是樹立「正見」。有了正見,自然會產生相應的正智與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