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緣心論釋
〔題解〕
《因緣心論釋》,印度大乘佛教中觀學派典籍,龍樹撰,一卷。
本文獻作者龍樹,又譯龍猛,是大乘佛教鼻祖,印度大乘佛教中觀學派的創始人,有第二佛陀之稱。生存年代約公元150年~250年。龍樹著述頗豐,有「千部論主」之稱。其代表作是《中論》、《十二門論》、《大毗婆沙論》、《大智度論》等,《因緣心論釋》也是其重要著作之一。是研究龍樹及其大乘中觀學說的重要資料。
本文獻是龍樹對《因緣心論頌》所作的疏釋。作者站在大乘空宗的立場上,對佛教緣起論、因果論作了新的闡釋。
本文獻未為我國歷代大藏經所收,近代在敦煌發現後,被收錄於《大正藏》第三十二卷第一六五四部。但由於僅用了兩個本子(斯1358號和斯2462號),且錯訛較多,因此有必要進行重新整理。同時,為了盡可能地避免錯誤,整理者將《因緣心論頌》、《因緣心論釋》和《因緣心釋論開決記》三篇文獻作了仔細的對勘,具體情況隨文說明。整理本底、校本情況如下:
底本:中國北京圖書館藏北7257(海17)號。
校本:甲本,斯4235號。
乙本,北7255(官68)號,殘。
丙本,伯4645號。
丁本,斯1358號,殘。
戊本,斯2462號。
己本,斯1513號背,殘。
〔錄文〕
因緣心論釋
此中有沙門,樂聞能聽,善能憶持,能悟能觀,及具1簡棄,來詣師所,於如來教中,作如是問:薄伽梵!「差別十二支,能仁說緣生」,彼於何所攝?今欲樂聞。
知彼問其真義,師即呼曰:汝「於煩惱業2苦,三中俱3攝盡」,作此分明典切之語。此中十及二,故曰4「十二」。「支」5即差別,故言「差別」。如車支分,故說為「支」。能寂身口,故名「能仁」。言「能仁6說」者,宣暢解釋,說之異名。彼非自性、決定、士7夫、相假、自在、時、自然8、隨欲、化主9、偶遇10等所生,此11是因緣所生。此差別十二支法,於煩惱業苦,遞互相依12,猶如束蘆。於彼三中,並皆攝盡。言「盡」者,即是無餘義也。
問曰13:何者煩惱?何者是業?何者是苦?此差別之法,當於何攝?
答曰:「初八九煩惱」。差別十二支法,初是無明,第14八是愛,第九是取,此三是煩惱所攝。何者是業?「二及十是業」。二是行,十是有,此二法是業所攝。「餘七皆是苦」。惱煩、業支15所攝之餘七種是苦所攝,應知所謂識16、名色、六入、觸、受、生、老死。言「皆」者,是17總攝之辭,即攝愛別離、怨憎18會、求不得苦。是故此十二支法,於業、煩惱、苦中,並皆盡攝19。言「唯」者,是其遮義,經中所說20之法,此21中攝盡,更無有餘。
問曰:此義已知。彼22煩惱業苦,云何相生?請為解說。答曰:「從三生於二23」,從三煩惱生24於二業。「從二生於七」,謂上25所說苦法。「七復生於三」,所謂諸煩惱,復從三煩惱,生於二業。「此有輪26數轉」,言「有」者,有其三種,所謂欲、色、無色。於中不息,而作27流輪28,彼諸異生世間29,而自流30浪。言「此」者,顯不定義,非如輪轉,次第生於諸有31,此即不定32。
問曰:何者是身之33自在眾生耶34?彼之作用,其事云何?答曰:「諸趣唯因果」,唯除假名。「此中無眾生」,此是真實義,非假立有35,假立之境,不成實物。
問曰:若如是者,誰從此世至於他世?答曰:無有極微等法,從於此世,移至他世。雖然「唯從於36空法,還生於37空法」。從無我、我所、煩惱、業五種空因,還生空、無我、我所七種苦果之法,彼則無我、我所,彼此互無38我、我所。雖然從39自性無我之法,還生自性無我之法,應如是知,作如是說。
此中問曰:從自性無我之法,還生自性無我40法者,有何譬喻?此中答曰:「誦燈鏡及印,火精種梅聲」。已如是等喻及假立成自性無我及41成就彼,此42世應知。譬如師所誦者,若轉至弟子,師後更無言說,是故不至43。彼弟子誦者,亦44不從餘得,成無因過45故。如師所誦臨終心識,亦復如是。成常過故,不至他世。彼世46亦不從餘得,成無因過47故。如師所誦,與弟子誦者,即彼異彼,不易施設48。依彼臨終心識,生分心識。得生者,亦復如是。即彼異彼,不易施設。如是從燈生燈,依於面像,鏡中現其影像49,從印成文,從精出火,從種生芽,從梅生涎,從聲出響50。即彼異彼,不易施設。如是,「諸蘊相續結,不移智應察」。言「蘊」者,即色、受、想51、行、識蘊也52。言「相續結」者,滅已從彼因所生,餘者是也。無有極微等法,從於此世,移至53他世,是故流轉54從於虛妄分別習氣而生。後55言「應」者,即是逆觀義,當知反彼,應觀諸法無常,苦空無我者,則不愚56諸事;若不愚57者,則無有貪;若無有貪,瞋則不生;若無有瞋,則無有業;若無有業,則無有取;若無有取,則不造後58有;若無後59有,而即60不生;若不生者,即於身心而苦不生。如是,不集五種因故,即於餘處,而果不生。此是61解脫,是故斷除斷、常等諸惡見也。此中有二頌:
因緣心論釋一卷
〔錄文完〕
校注
- 【原】「具」,丙本作「俱」。
- 【原】「業」,底本無,據甲、乙、丙、丁、庚本補。
- 【原】「俱」,戊本作「都」。
- 【原】「曰」,甲、乙本作「曰為」。
- 【原】「支」,戊本作「入」。
- 【原】「仁」,乙本無。
- 【原】「士」,甲本作「大」,乙、庚本作「丈」,戊本作「土」。
- 【原】「然」,乙本作「能」。
- 【原】「主」,乙本作「土」。
- 【原】「遇」,乙本無。
- 【原】「此」,庚本作「此彼」。
- 【原】「依」,甲本作「假」。
- 【原】「曰」,底本無,據甲、乙、丁、戊、庚本補。
- 【原】「第」,乙、庚本作「弟」。以下凡「第」、「弟」混用處,均改為正字,不一一出注。
- 【原】「支」,丁本作「之」。
- 【原】「識」,乙本作「譏」。
- 【原】「者,是」,乙本無。
- 【原】「憎」,庚本作「增」。
- 【原】自「之辭」至「盡攝」三十一字,乙本無。
- 【原】「說」,乙本作「攝」。
- 【原】「此」,己本作「作」。
- 【原】「問曰:此義已知。彼」,乙本無。
- 【原】「從三生於二」,乙本無。
- 【原】「煩惱生」,乙本無。
- 【原】「上」,戊本作「土」。
- 【原】「輪」,庚本作「輪恆」。
- 【原】「作」,底本無,據甲、乙、丙、丁、戊、己、庚本補;乙本作「所作」。
- 【原】「輪」,乙、丁、戊、庚本作「轉」。
- 【原】「世間」,乙本無。
- 【原】「流」,戊本作「流轉」。
- 【原】「有」,乙本作「謂」。
- 【原】「即不定」,丁本作「不定也」。
- 【原】「之」,乙本無。
- 【原】「耶」,乙本作「取」。
- 【原】「有」,乙本作「為」。
- 【原】「於」,乙本作「於於」。
- 【原】「於」,庚本作「於於」。
- 【原】乙本至此止。
- 【原】「從」,底本作「從無」,據甲、丁、戊、己、庚本刪。
- 【原】「我」,丁、戊本作「我之」。
- 【原】「及」,庚本無。
- 【原】「此」,丁、己、庚本無。
- 【原】「至」,戊本作「生」。
- 【原】「亦」,戊本作「亦得」。
- 【原】「過」,丙、丁、戊本作「果」。
- 【原】「世」,庚本無。
- 【原】「過」,丁、戊本作「果」。
- 【原】「設」,戊本作「設如是」。
- 【原】「像」,甲本無。
- 【原】「響」,諸本均作「向」,據文意改。
- 【原】「想」,底、丙、戊本作「相」,據甲、丁、庚改。
- 【原】「蘊也」,底、甲、丙、戊、己本無,據丁、庚本補。
- 【原】「移至」,甲本作「至於」。
- 【原】「轉」,庚本作「輪」。
- 【原】「後」,甲本無。
- 【原】「愚」,己本作「遇」。
- 【原】「愚」,己本作「遇」。
- 【原】「後」,丁本無。
- 【原】「後」,丁本無。
- 【原】「即」,丁本作「則」。
- 【原】「是」,底、戊、己、本作「是故」,據甲、丙、丁、庚本刪。
- 【原】「者」,庚本作「等」。
- 【原】「遣」,庚本作「遺」。